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工地,是指進行建築活動的場地或者待建場地。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地揚塵汙染,是指建築工程、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綠化工程等活動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產生的塵粒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第四條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源頭控制、屬地管理、企業主體、損害責任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城鄉壹體化示範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政府授權,開展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舉報本地區揚塵汙染違法行為,並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組織開展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建築工地揚塵汙染的違法行為。
負有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建築工地揚塵汙染的評價和防治措施,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及時足額撥付;
(三)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的責任,並將其納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五)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覆蓋其裸露地面;超過三個月的,應當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施工合同,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施工現場各項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專項檢查;
(2)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工程概況、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施工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實施前,編制揚塵汙染防治使用計劃,確保揚塵汙染防治費用落實到位;
(4)與有資質的運輸企業、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簽訂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等散裝物料。第十壹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方案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專項規劃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揚塵汙染:
(1)施工現場邊界應按規範要求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城市主幹道、風景名勝區和繁華地段的民用建築工地、市政高架道路和道路建設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其他區域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和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者硬質砌塊鋪裝;因生態、養殖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設置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施工車輛不準帶泥上路行駛;
(4)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面灑水;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采取定期灑水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運行的,采取覆蓋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不作業超過三個月,采取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五)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圍擋、房屋建築主體結構以外的其他部位,采取噴霧、灑水或者灑水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理;不能及時清除的,應當采取覆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並定期灑水;
(7)施工中如有泥漿產生,應設置泥漿池和泥漿溝並及時清理,確保泥漿不外溢;
(8)遇有4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得進行土方作業和工程拆除作業,作業場所應覆蓋防塵網;
(九)其他應當采取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女工工作計劃1
壹、做好日常工作:
值班時,打掃辦公室,登記各項工作,熱情接待來訪者。
二、開展專項活動:
1.禮儀招聘工作
(1)在進壹步優化選拔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公平、公正、嚴格的面試程序,選拔出壹批各方面素質較高的禮儀小姐,組建更好的禮儀團隊。
(2)做好新舊禮儀的更替。
(3)修訂完善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