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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群體事件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事件。”

現場處置

(壹)群體性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地醫療衛生單位負責人應在第壹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力量會同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應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1.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請求公安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

2.群體性事件發生後,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醫療機構啟動應急預案,緊急調配應急資源開展緊急救治,做好醫療救援,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3.及時向上級匯報現場動態信息。

(二)群體性事件發生後,各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醫療機構應在30分鐘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事件的主要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影響範圍、動態趨勢、采取的處置措施、現場指揮人員的聯系方式等。,並先口頭報告,後及時提供書面報告,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動態信息。群體性堵塞交通要道、圍堵黨政機關、非法占用醫療衛生公共場所等重大事件要立即上報。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下級醫療衛生單位群體性事件報告後,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評估確定事件等級。如發生大群體事件,應迅速向局分管領導報告,並要求事件發生地醫療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當地政府部門的領導下,會同信訪、公安等相關部門,組織指揮相關力量進行處理。如果是重大、特別重大事件,要迅速向局主要領導和應急指揮中心報告,請求政府牽頭組織指揮處置工作。

(4)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指揮處置工作,成立現場指揮部,啟動應急工作組,協助公安部門開展警戒、控制現場、疏散救援等基本處置工作, 落實綜合協調、媒體應對、應急物資經費保障等現場處置措施,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等相關部門報告,並通知群眾來源。

(5)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現場,衛生行政部門分管領導、地方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誌要迅速上前與群眾交談,認真聽取群眾意見,準確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宣講政策,把握尺度,講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控制局面,穩定群眾情緒,盡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的,要責成有關部門或單位限期研究解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侵害群眾利益的,要向群眾如實說明情況,公開承認錯誤,盡快糾正;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解釋清楚,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涉事單位要收集散布謠言、煽動群眾鬧事、破壞公共財產、威脅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的固定證據。及時處理,為事後處理做好準備。

(六)群體性事件現場平息後,有關單位必須盡快解決處置現場向群眾承諾的問題,不得虛假承諾或長期拖延。要堅決避免失信,失信於民,再次引發群體性事件。

(七)對群體性事件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可以令其悔過或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衛生系統,黨員、幹部等違法群體性事件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通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保障措施

(8)組織保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市衛生局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組長由市衛生局工委書記胡曉春擔任,副組長由市衛生局紀工委書記劉萬清擔任。縣、區、醫療單位成立相關領導小組。當出現群體性事件苗頭或群體性事件發生後,在領導小組的指揮下,根據事件涉及的業務性質和內容,由相應主管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協助配合,迅速調配力量,共同開展事件處置工作。

(9)後勤保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應急工作所需的後勤服務提供必要保障。各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醫療機構要根據本單位情況做好應急後勤服務準備,確保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調度。

(10)相關單位的協調和保障。各衛生行政部門要與維穩綜治、公安等部門聯系協調。,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建立聯系網絡,確保突發事件的後果降到最低。

(十壹)各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醫療機構要成立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應急聯絡和協調工作,成立應急處置小組,按照預案加強應急工作中可能出現情況的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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