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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關店,是否應該註銷營業執照?

妳應該取消或更改商店地址。不取消就罰款,有的根據情節更嚴重。

第壹,我國法律規定市場主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不能隨便經營。

二、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店鋪到期,地址不能用了,需要變更,否則要罰款或者吊銷執照。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簡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程序,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字[2065438+)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堅持依法實施、積極穩妥、便捷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包括依申請簡易註銷和依職權簡易註銷。

簡易依申請註銷,是指登記機關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申請,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簡化條件和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單純依職權註銷,是指登記機關對不主動申請註銷登記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予以註銷登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轄區內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的簡易註銷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本辦法:

(壹)取得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並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

(二)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農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

(三)有個體工商戶正在被查處或者采取行政強制、司法救助、行政處罰等未決情形的;

(四)依法不適用簡易撤銷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省工商局負責指導全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工作。

市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簡易註銷工作。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層工商所(分局)進行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主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為個人的,由經營者本人在簽名欄簽名;家庭經營的,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在經營者簽字欄簽字確認);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承諾書;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因遺失或其他原因無法交回營業執照的,由經營者本人到登記窗口現場申請,在《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書》中註明,並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準,並向申請人出具《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時未交回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作出準予註銷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福建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公告其營業執照失效。

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壹,未主動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予以註銷登記:

(壹)不再從事經營活動;

(二)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

(三)個體工商經營者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

(四)營業執照記載的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營業執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連續兩年未提交年度報告且註冊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又未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的,視為不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依職權實施簡易註銷登記,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調查核實。對擬註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2)敦促撤銷。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能夠與擬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應當告知經營者在限定的時間內主動申請註銷登記;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且已被告知限期申請註銷登記,但逾期未申請的,由登記機關通過福建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發布意向註銷通知,期限為10天。

公告期間,經營者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對擬撤銷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核實。異議成立的,撤銷程序立即終止;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告知異議人。

(三)決定撤銷。註銷公告期屆滿後,登記機關對註銷公告無異議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作出註銷決定。

(4)交付。通過註冊的經營場所可以取得聯系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送達;無法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取得聯系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作出註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福建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5)材料的歸檔。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批量辦理、壹戶壹檔”的方式,將依職權簡易註銷的材料歸入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

第十三條單純註銷的個體工商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債權債務仍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四條經營者或者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簡易註銷登記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註銷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註銷登記的決定。決定註銷登記的,恢復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資格,並通過福建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進行公告;決定不予註銷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註銷登記的事實和理由。

第十五條依職權簡單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名稱,自依職權註銷登記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依職權撤銷簡易註銷登記決定時,原名稱已被他人使用的,應當申請新名稱。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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