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後,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針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至1半月期限的限制,可以在1至1半月內辦結,也可以超出此期限。然而,必須不間斷地執行快速和及時的原則。此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 *同壹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中止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中止審查,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和起訴受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以內進行審查,審查期限包括在審查起訴期限內。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和案卷材料是否齊全,案卷的裝訂和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冊, 用作證據的物品是否隨案轉移以及轉移的物品、物品清單是否壹致,犯罪嫌疑人是否立案,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移送的起訴意見書等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3日內制作並移送或者補足。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確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另案審查起訴,對立案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是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的,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第壹審案件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並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直接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壹人數罪,* * *同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壹項或壹個罪名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整個案件就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查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