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由業主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安全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以人為本,誠實守信,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實行業主自我管理、企業市場競爭和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第四條倡導綠色物業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進物業管理區域的節能節水、垃圾分類、環境綠化和汙染防治。
推進互聯網與物業管理深度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逐步運用新媒體引導業主參與公共事務,開展協商活動,組織鄰裏互助,推行網絡化物業管理新模式。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法治化方向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當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和社會治理體系,制定配套政策和激勵措施,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和文明社區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管理物業服務質量;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監督和管理;
(三)監督管理物業招標投標活動;
(四)指導和監督物業檢查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
(五)處理物業管理投訴;
(六)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七)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和監督舊住宅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八條物業管理行業組織應當在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聯絡、協調和服務職責,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和設施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範圍、建築物規模、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物業管理用房、供水、供電、消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不能分開的,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第十條新建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後劃定。
劃定後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十壹條物業管理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劃撥,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壹定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二萬平方米以下,物業管理面積不少於八十平方米;超過二萬平方米至二十萬平方米的,按千分之四的比例計算;超過二十萬平方米至三十萬平方米的,按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三十萬平方米以上的,按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應相對集中,具備水、電、通訊、照明、通風等基本功能和辦公條件,配備獨立且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