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判決的形式要求

判決的形式要求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具有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合法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1)常態。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各類司法裁判的規範性、標準性和實用性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撰寫程序要符合最高法院關於作出判決的要求。總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刷規範。

在技術規範方面,壹是要求文書字體規範,即法院名稱使用2號宋體,文書名稱使用1號宋體,案號和正文使用3號仿宋體。

二是要求規範標點符號,即遵守國家語委制定的標點符號使用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範,即根據《出版物中使用數字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

在打印規範方面,壹是要求規範文書用紙,即司法裁判文書要使用國際標準A4紙。

第二,要求文檔排版規範,即文檔每頁壹般要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大於邊角,左邊空間大於右邊空間。頁碼應標記在頁腳的中間或右邊位置。

三是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書正文超過兩頁的,應采用左空格粘貼的方法,不能使用訂書機裝訂。規範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2)創新。各種案件和同類具體案件有很多區別。因此,判決書不應拘泥於約定俗成的格式,而應在規範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所謂創新,是指文書制作方法的變化,以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內容。創新不是改變技術規範或印刷規範,沒有現成的公式可循。目前,司法判決的通病是局限於官僚僵化的格式。由於缺乏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慮,對不同案件適用固定的產生式模式,堅持傳統的寫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定”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社會公眾留下法院判決不合理的印象。造成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千篇壹律的司法裁判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裁判文書中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缺乏引證證據、認定事實過於突兀、缺乏說理、表述前後矛盾、得出結論隨意性大、引用法律隨意性大。這種缺乏創新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

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中常見的創新有:

1,在當事人爭論之前,簡述爭議事項;

2.在闡述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後,列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和擬證明的事實;

3、法庭質證和認證的詳細記錄;

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用中立的語言陳述案件事實;

5.通過分段和級數的推理,得到裁決結果。這種文書格式改變了通常的裁判模式,具有強烈的改革創新氣息,使司法裁判的各個組成部分相輔相成,形成統壹的整體,使司法裁判真正成為向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3)開放性。公開審判是壹項憲法原則。司法判決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當然應該體現審判公開的原則。司法判決是對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結論的證明,即判決結果、結論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審判程序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因此,司法判決必須具有公開性的特征。除依法不能公開的案件外,判決書應當公開陳述案件的審理過程;公開表示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認證;公開表達法院對爭議事項的意見;公開發表法院對審理事項適用法律的意見。司法判決的不公開,必然導致公眾對審判活動“暗箱操作”的合理懷疑。對於符合審判公開原則的司法判決,應當摒棄以往抽象、機械地適用“認定”、“依據”、“裁定”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通過創新的方式將糾紛產生的原因、當事人的攻防戰武器、法律規則的適用過程等內容展示給公眾,讓公眾清楚地了解上訴法院審判活動的程序性工作和工作效率,增強司法審判的透明度,達到公開案件審判過程的目的。

(4)法律性質。司法裁判是由法官撰寫的具有較強法律性質的專業文書,是法院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的法律語言,也就是俗稱的“法語”。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壹般的社會評論,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要運用專業知識闡述法律概念和規則。司法審判是各種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需要法官從法律的角度去觀察、思考和判斷。要求法官通過運用法語把各種糾紛變成法律問題來分析和判斷,無論這些糾紛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這樣,社會、經濟乃至政治糾紛就可以轉化為司法判決中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法律問題,最終由司法機關來判決。法律職業者通常認為法官能夠運用法律術語將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經濟問題甚至政治問題思考和表達成法律術語或概念,這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工作的基本要求。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術語的人沒有資格當法官。當然,法語在司法判決中的應用僅限於普通大眾的理解和認知。超過這個限度就是法律極端主義在司法判決領域的表現,會對司法判決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在司法實踐中,素養較高的法官善於在判決書中將各種爭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問題,並運用法語準確解釋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術語,最終以公眾能夠理解的法律語言構建出內涵豐富的司法判決書,值得肯定和借鑒。

(5)準確性。準確性是指司法判決的語言。

司法判決的準確性有四層含義:壹是遣詞造句嚴謹,不含糊;

第二,用詞要客觀,不能用形容詞,不能淡化或誇大涉及的情節;

第三,語言簡潔準確,沒有多余的詞句;第四,句子規範,沒有俚語方言,沒有冒犯性詞語。

在中國古代,司法判決書通常以駢文書寫,左右手並用,文采飛揚,辭藻華麗,交鋒穩健,朗朗上口,鏗鏘有力,似乎是準確精彩判決的典範。但從現代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官如此註重句式、對仗、音韻,如何解釋法律概念和規則?公眾如何通過司法來理解法律?白話文運動解除了司法判決的語言禁錮,但擺脫了文言文束縛的司法判決也呈現出失去個性追求和文采的傾向。用精細而嚴格的語言闡述壹個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關系的司法判決很少。

長期以來,由於適用於不同類型案件和不同判決的壹些公式的流傳,司法判決變得越來越統壹和單調。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倡導司法判決的準確性,以準確、個性化的司法判決擴大司法和法律對公眾的影響。嚴謹的法官做出的示範性司法判決,應該是完整的,沒有多余的詞句;在陳述和分析的過程中,判詞應使用中立客觀的句子和語氣,非傾向性和情緒化的語言,不追求華麗的辭藻和裝飾效果;描述當事人的辯護意見時,應當充分反映當事人的意見,不得斷章取義;在質證、認證中,查明事實、分析法律適用,要做到言簡意賅、準確無誤;遣詞造句要清晰準確,敘述要全面客觀,給讀者留下嚴肅、中性、清新、悅目的深刻印象。

  • 上一篇:農產品銷售條例
  • 下一篇:企業表外融資目前有哪些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