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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表外融資目前有哪些法律規定?

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發布後,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受到30%余額比例管理的限制。為了擴大理財資金的投資範圍和渠道,商業銀行采取了多種表外理財方式。對轄內商業銀行表外融資業務進行調查後發現,表外融資業務不受信貸監管法律法規管控,表內貸款規模向表外轉移,銀行承擔實質性風險。迫切需要出臺法律法規來規範和引導表外融資業務的健康發展。

表外融資業務類型

目前,轄內商業銀行開辦表外融資業務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分行經總行授權後募集資金開辦業務;二是分行將當地項目推薦上報總行,總行安排資金指導分行開展業務。從表外融資業務的類型來看,主要有以下四類:

(1)委托理財貸款。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的代理人)作為委托人,借款人所在分行作為受托人,委托人使用財政資金(資金來源於購買理財產品的企業)通過受托人向借款人(用款企業)發放委托貸款。

(二)承接總行購買的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上市的債權資產。是指法人銀行(即理財計劃的代理人)購買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的需要資金的企業的債權資產,同時法人銀行作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企業所在的分行)將財政資金發放給企業。

(3)財產(權利)收益權信托業務。是指融資人(即借款人)將自有財產的受益權(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設立專項信托計劃,銀行理財資金投資於信托計劃。

(4)票據資產投資業務。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的投資範圍,通過與本行分支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委托其向交易對手(其他擬出售票據資產的商業銀行)買入票據資產,從而完成票據資產的投資業務。

上述四種新型理財資金的融資方式大同小異,其本質都是銀行利用募集的理財資金發放貸款或投資銀行表外,滿足用戶的資金需求。本文以委托理財貸款為例,分析了表外理財存在的問題和風險。

主要問題和風險

(1)理財委托貸款將貸款規模從表內移到表外,難以有效控制實際信貸規模。銀監會《關於印發紀委書記王華慶在商業銀行理財監管工作座談會上講話的通知》(銀監發[2011]76號,2011 7月5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向大眾客戶發行標準化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發放所謂‘委托貸款’”。這壹監管政策從保護個人客戶的角度出發,防止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向個人客戶蔓延。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轉而通過向企業法人發行理財產品來發放委托貸款,以籌集資金。在目前銀行信貸資金規模受到控制的情況下,銀行會將不能在表內發放的企業貸款轉為表外貸款,導致理財委托貸款規模更大,風險從表內轉移到表外貸款。這些貸款的規模和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觀調控政策。

(2)委托貸款本質上是按照信貸資產進行管理,銀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壹是根據某銀行《關於開展理財委托貸款業務的通知》,理財委托貸款審批應“按照自營貸款審批流程完成信用風險審批”,“進行理財項目調查、信用風險審批、前置審批和投後管理”;“理財項目投資完成後,受托人必須承擔項目的投後管理,確保理財產品的投資安全和投資利益”,說明銀行必須承擔理財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和理財項目的投資風險。其次,金融委托貸款的借款合同明確規定:“委托人自行承擔委托貸款風險”,銀行作為委托人,本質上承擔委托貸款風險。第三,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號稱“非保本浮動收益”,但仍然承擔著理財產品到期不能正常兌付收益的聲譽風險。第四,銀行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代理關系不明確,存在法律風險。

(3)貸款不受信貸監管法律法規限制,涉嫌違規使用貸款。目前,表內貸款的發放和支付需要嚴格執行監管部門“三個辦法壹個指引”的要求,如委托支付、貸款實際支付、T+1、資金需求計算等。而委托理財貸款使本應在表內發放的貸款轉移到表外貸款,從而達到規避信貸監管規定的目的。例如,在壹份委托理財貸款的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為“用於日常經營周轉和股票置換融資”,提款方式為:“貸款已從受托人賬戶轉入借款人賬戶,即受托人已發放貸款,借款人已提款”。這種貸款支付方式是自付,沒有支付期限,不計算資金需求。這種貸款的投向和用途沒有表內貸款管理嚴格,借款人不需要提供資金使用證明,因此很難監控貸款資金的動向,容易流向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規定的行業。

(四)企業用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變相發放貸款,規避企業會計制度和諸多限制。《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當作為短期投資核算”。在實踐中,壹年期及以下的委托貸款由企業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壹年期以上的委托貸款由企業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發放的委托貸款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定,投資受章程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限制。上市公司需要披露這些信息;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可在會計核算中“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不承擔資金外部運作風險。所以企業有購買理財產品的沖動。

政策建議

(壹)監管部門應引導“影子銀行”體系健康發展。隨著集資企業和投資企業的需求和業務創新不斷增加,理財產品帶來的表外融資業務日益成為當前“影子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體現了銀行從單壹的傳統信貸業務向為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轉變。監管部門應審時度勢,既要防範“影子銀行”業務過快增長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又要引導“影子銀行”業務健康發展,使之成為銀行業改革的壹個促進因素。

(2)制定監管法律法規,規範以理財委托貸款為代表的表外融資業務。目前R&D和理財產品銷售的繁榮反映了市場對理財產品的強勁需求。因此,監管部門不能強行禁止或封殺發行理財衍生的表外融資創新業務,而必須對其進行疏導和規範,解決合規問題。應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引導表外融資業務發展,如提出發展各類表外融資業務的原則性指導意見,制定風險監管指標,表外融資參照表內貸款管理,要求銀行提取風險資本等。

(3)要求表外融資業務符合信貸監管政策。表外融資業務本質上是信貸業務,其功能也是為企業生產發展籌集資金。應將該類業務納入銀行全面信貸體系管理和整體風險控制範圍,遵守各項信貸監管規定,防止銀行在融資業務上出現監管空白,防止新的金融風險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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