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運用人力、物力、財力和信息資源,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控制、組織、協調、監督和處理,以保證案件質量和效率,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活動。
摘要:本文對當前案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進行了分析和探討,並在吸收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進案件管理的壹些看法。筆者認為,目前案件管理還存在案件質量評估、案件管理行政化、案件管理精細化、案件管理人性化、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滯後、案件管理獎懲機制落實等問題。只有解決以上問題,才能逐步完善案件管理。
關鍵詞:案件管理,管理權,案件質量評估
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管理人員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管理,是司法管理的重要方面。所謂司法管理,是指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制約、評估、考核等手段,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組織活動。從目前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司法管理還處於探索階段,其機制體制、法規制度都有待進壹步完善。
具體來說,案例管理是指?檢察機關各級管理者通過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協調和組織自身資源,以有效實現既定目標的過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是指依據有關法律和文件,運用人力、物力、財力和信息資源,對執法活動進行控制、組織和協調,以保證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活動。在實踐中,案件管理部門對業務部門的執法和辦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具體辦案工作仍由各業務部門負責,案件管理部門和辦案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並在檢察長和檢委會的領導下,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進行綜合業務管理:承擔案件管理、流程監控、統計查詢、質量管理、涉案款物、律師閱卷接待等主要任務。調整優化原有案件和線索管理範圍,整合資源,形成權責明確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確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環環相扣的流程。?
2011 11 1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案件管理辦公室,是負責案件管理的專門機構。此後,中國各級檢察機關設立了2500多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並開始建立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即統壹受理案件、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估、綜合評估等。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案件管理的總體思路: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為核心,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為目標,以檢察信息化為手段,以健全組織機構、選優配強隊伍、完善規章制度、建立信息平臺為突破口,以統壹辦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估、綜合評價為機制;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監督與配合並重,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積極穩妥,註重實效,全面推進案件管理集約化、信息化、規範化、科學化,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為了促進司法管理(包括案件管理、審判管理等)的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研究中心面向全國發起征文活動,先後收到論文數百篇。經過專家評審,30篇論文獲得壹、二等獎。首屆司法管理研討會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地方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及多所知名高校的100余名專家和領導出席,並為獲獎者舉行了頒獎儀式。數十家國內媒體報道了這次會議。根據上述論文集的匯編(這是目前國內學術界第壹部關於司法管理的論文匯編),總結了關於案件管理研究的主要觀點,並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獨立思考和分析。
壹、案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有文章分析了當前案件管理存在的問題:(1)對案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和重視不夠;(2)案件管理機構職責不清,協調不到位;(3)沒有建立統壹高效的管理機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收集和報送不全面、不及時、不準確,業務調研和案件分析未有效開展。
另壹篇文章認為,當前案件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案件線索管理不規範;(2)案件質量管理沒有形成體系;(三)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4)病例管理缺乏規範性;(5)錯案責任追究難。
壹些文章還指出,以下問題正在影響案件管理的發展:如行政化傾向突出,管理模式薄弱,內部機構過多而效率低下,前期權力控制不足而後期權力過度削減,信息化建設滯後,現代管理原則應用較少。所謂?管理模式是縱向強橫向弱嗎?意味著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模式縱向管理強,橫向管理弱。以基層人民檢察院為例,目前的兩類垂直管理模式是:承辦檢察官?業務部門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負責人;基層人民檢察院?省市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多年來,垂直管理壹直發展強勁。比如,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到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各個部門,從工作部署、檢察指導、評議考核等等,都在發揮指揮棒的作用。橫向管理是指對與主體相關的所有活動的控制、促進和維護。其主要表現是系統化的過程管理,其基本功能是全過程管理、動態管理和過程控制。橫向管理是縱向管理的基礎。前者重在物,後者重在人。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形成科學的管理模式。
也有文章認為案件管理存在的問題有:(1)思想觀念沒有改變,固守舊的管理模式;(2)案件管理人員不足,整體素質有待提高;(3)案件管理機制不成熟,監督能力有待提高;(4)信息化建設緩慢,不能滿足動態監管的要求。
二、解決案例管理問題的途徑
有文章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案件管理:(1)更新觀念,探索新的案件管理模式;(2)加大案件管理經費投入,加強案件管理人才培養;(3)優化案件管理機制,提高法律監督能力;(4)加強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案件管理科學化水平。
另壹篇文章提出了改進案件管理的幾點對策:(1)保證案件質量,強化辦案責任意識;(2)逐步推進個案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3)提高思想認識,建立考核機制。
有文章就完善案件管理提出以下建議:(1)建立綜合管理制度,案件管理要貫穿於辦案的全過程,包括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報捕、起訴、審判各個階段。(2)建立大型司法網絡,通過計算機技術將公安、檢察機關的網絡連接起來,進行統籌管理;(3)建立有效的監測、跟蹤和報警系統;(4)建立案件質量評估機制;(5)建立重點審查與壹般審查相結合的案件審查制度。
還有文章提出了解決案管中問題的基本思路:(1)準確把握案管機構的職能。案件管理機構的職能應當包括辦案流程管理、辦案質量管理、辦案信息管理和綜合管理。(2)探索建立科學的案件管理機制。首先,要建立檢察業務規範化管理機制和案件程序監控管理機制;二是建立檢察工作考核管理新機制:三是構建激勵與約束並行的案件質量考核與案件監督管理聯動機制。(3)加強案件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4)加快信息化建設。(5)加強案件統計管理。(6)加強案件流程管理。(7)加強法律文書管理。(8)加強涉案款物管理。(9)加強案例評估管理。⑩
有文章指出了案件管理的發展方向和目標,認為案件管理方向的確定壹方面要符合管理的基本規律,另壹方面要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目前,案件管理主要有三個發展方向:壹是案件管理要與檢察工作的總體方向相壹致;二是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方向;第三,案件管理要從粗放型向精細型轉變,案件管理的目標是現代化、系統化、最優化。
有文章提出優化案件管理運行機制,倡導案件管理信息化,通過信息網絡平臺提高計劃、組織和控制能力的觀點。要從兩方面入手。壹是建設統壹的軟件管理系統,集辦案、管理、統計、分析、監督於壹體,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升法律監督能力。二是完善案件管理系統各平臺建設,做到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過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分類查詢、執法環節網上全程監督、執法信息網上公開。
另壹篇文章論述了深化案管機制的思路:(1)深化案管探索機制建設;(2)深化案例管理實踐機制建設;(3)深化案件管理發展機制;(4)深化案件管理評估機制建設;(五)深化案件管理支撐機制建設。⑩三。關於完善案件管理的思考從當前學界對案件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們比較關註以下問題:案件質量評估、案件管理行政化、案件管理精細化、案件管理人性化、信息化建設滯後、案件管理獎懲機制落實等等。
在案件質量評價問題上,學術界有壹個壹致的觀點,即加強案件管理,必須註重構建完善的案件質量評價機制。案件管理的意義在於提高辦案質量,及時準確地評價辦案人員辦理的每壹件案件的質量,並進行獎懲,會調動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案的積極性。也有學者對目前的評估方式提出質疑,認為通過人工方式進行案件質量評估和業務評估,不僅工作量大,而且受人為因素影響大,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在建立統壹的案件質量評價標準的框架下,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在線評價,可以增強評價的科學性。也有學者指出,目前的評價工作並不完善,表現在以下幾點:壹是評價標準不統壹,二是評價的具體範圍難以確定,三是評價方法不科學。
有學者主張:制定必要的“案件質量評估標準”,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民主公開的原則,采取自查、抽查、普檢、通報、評估等方式,對各業務部門的案件質量和圍繞辦案開展的檢查工作質量進行科學全面的評估。要建立壹套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和工作實際的案件監督評價體系,完善以案件質量為核心的評價體系,努力完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壹方面,要建立合格案件質量標準的評價機制,量化辦案質量和具體指標,引導辦案人員追求案件質量的最優化;另壹方面,要推行辦案風險評估機制,認真總結刑事檢察實踐中案件質量問題的前兆特征,梳理可能影響批捕起訴案件質量、引發質量問題的隱患,科學設計對策,盡可能消除質量隱患;同時,要推進質量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聯動,通過考核界定辦案質量,通過考核兌現獎罰,強化辦案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適當推進檢察官激勵約束機制建設。?
案件管理的行政化問題與檢察機關的行政化問題相關。學術界對檢察機關的行政化現象壹直頗有微詞。有學者指出:?檢察機關行政化是影響公正和效率的危害之壹。壹些地方檢察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和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往往與檢察機關的行政性質有關。行政檢察機關的思想根源在於封建法制的思想殘余。檢察機關越來越行政化,而不是司法機關。在黨的十五大啟動的司法改革中,司法機關把減少行政化作為改革的發展方向,而檢察機關卻缺乏相應的有效措施。30多年來,從檢察機關的體制和工作機制上,並沒有減少行政屬性,增加司法屬性。首先,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檢察長可以不服從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即檢察長與檢察委員會是平行關系,而《人民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院長必須依法服從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同時,審判委員會改革向審判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與檢察委員會改革形成了越來越大的差距。其次,在檢察權運行模式上,表現為:檢察長分管壹個處(科),副檢察長或檢察長分管,層層聽取匯報。承辦案件的人不能決定是否承辦案件,表現出行政機關的審批特征?最後,檢察官不具備法官的相對獨立性,法官在壹定條件下辦案。?
另壹位評論員指出:?在病例分布上,仍是部門領導安排較多,分類對應分布較少;壹些簡化的審判案件必須提交辦公室領導和總檢察長批準。況且,盡管近年來?檢察長辦案責任制?已全面實施,但管理上仍存在行政化傾向。比如主任檢察官辦案搭檔的人員組合,大多是有組織的,很難選擇兩種方式。如果首席檢察官發現該組織的人員不稱職,他無權終止合作關系。又如,壹些檢察機關頻繁調動檢察業務骨幹,使得他們不得不放棄自己熟悉的專業,重新熟悉新的崗位。這樣壹來,既不利於檢察工作的專業化建設,也不利於檢察工作崗位的穩定。?
因此,我們認為,在新壹輪司法體制改革中,要把司法作為檢察體制改革的壹個方向,強化檢察權運行中的司法屬性,減少其行政屬性,改變所謂辦案人不能定案、定案人不承辦的現象。相應地,案件管理權的司法屬性會加強,行政屬性會相應弱化。應該說,案件管理中行政色彩的弱化是提高案件管理的重點之壹。此外,淡化案件管理的行政色彩還需要加強內部的監督和制約,因為任何權力都具有自我擴張的性質,已經擴張到了被控制的邊界,監督和制約是控制權力越界的有效手段。
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滯後的問題,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深有感觸。雖然全國檢察機關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信息化建設,但效果並不理想,統壹的信息化管理仍不完善。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壹是管理者的思想認識還沒有適應信息化的要求;二是因為信息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還不完善;三是因為基礎網絡設施不完善;第四,由於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不足,信息化的規模效益沒有凸顯出來。因此,加強信息化建設也是提高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檢察實踐迫切需要專門部門承擔數據統計管理和分析職能,實現檢察長、各業務部門和相關監督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環節不同階段及時享受和反饋案件信息,幫助各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便於上級檢察機關指導。通過加強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收集、匯總、分析案件管理過程中的各類信息,跟蹤、統計、分析、研究執法效率和辦案數據,發現辦案中存在的問題,為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宏觀決策提供前瞻性建議,幫助辦案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和反饋,與業務部門建立重大業務活動的信息交流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最大限度地利用內部信息資源。?
關於案件管理的人性化,檢察機關研究人員發布了?人本管理?“之聲”提倡在個案管理中借鑒人本管理模式。所謂人本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過程中,要樹立整體的人本觀,既重視人的價值和自由,又以滿足人的需要和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目的,充分發揮人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企業、社會的進步。本質是什麽?點亮人性光輝,回歸人生價值,創造繁榮幸福?。?
人本管理理論的精髓在於把人作為管理的出發點和目的,尊重人的個性和價值,創造條件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教育人、引導人、激勵人、塑造人、完善人;應采用柔性管理手段,即根據人的心理和行為特征,以非強制性的方式認可和服從管理對象,調動被管理者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筆者認為,在案件管理中實行人本管理模式,就是要充分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檢察機關的獨立就是檢察官的獨立,沒有檢察官的獨立就很難實現檢察機關的獨立?,?檢察機關的獨立既包括外部獨立,即檢察官只服從事實和法律,不受任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也包括檢察官的內部獨立,即檢察官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不受檢察機關其他檢察官或上級的幹涉,接受的問責應以事後為準?。另外,要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管理人員要從各個方面為檢察官辦案提供良好的服務和保障,在生活上關心檢察官,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關於案件管理的精細化,有學者認為,目前的案件管理應該由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二是首先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適應案件管理的軟件,實現辦案的網上操作,對辦案的各個環節進行網上管控。此外,還要規範細節,實現辦理流程的精細化、量化、標準化。
關於案件管理中獎懲機制的落實,壹些地方檢察機關存在壹些問題,如有的單位考評與獎懲管理部門不壹致,導致考評與獎懲脫節,但壹些地方檢察機關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考評結果,實施獎懲措施,督促幹警依法辦案,提高辦案水平。該院開發了案件管理軟件,將案件質量考評結果記入幹警個人執法案卷,納入辦案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年度績效考核,與幹警評優、晉升、獎勵掛鉤。辦案質量有問題的,應當根據案件質量問題的性質、程度和後果,采取必要的處分。應該說,案件質量評估結果的運用是案件評估功能發揮的基本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產生有效的激勵效果,否則所謂的案件質量評估也只是白費力氣。
綜上所述,所謂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運用人力、物力、財力、信息資源,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控制、組織、協調、監督和處理,以保證案件質量和效率,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活動。本文對當前案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進行了分析和探討,並在吸收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進案件管理的壹些看法。我們認為,目前案件管理還存在案件質量評估、案件管理行政化、案件管理精細化、案件管理人性化、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滯後、案件管理獎懲機制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這些問題亟待解決。只有解決以上問題,才能逐步完善案件管理。需要指出的是,當前案件管理的變化體現出以下特點:壹是從粗放管理向精細管理轉變;二是由強制管理向服務管理轉變;三是從傳統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轉變;四是從規則式管理向規範化管理轉變;五是從分散管理向系統管理轉變,最終目標是實現管理的人性化、科學化、規範化,從而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促進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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