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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是否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停工停薪是違法的,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會受到無薪處分,勞動者知道並同意規章制度,但違反了制度,那麽公司給予相應的處分並不違法。

“《勞動法》沒有規定停薪留職,用人單位不能停薪留職。沒有命令的,停工期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工資。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原因以外的原因停工、停產,且不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最多30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應當支付給恢復工作、生產或者勞動關系的企業。

停薪留職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無薪休假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為了使特定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停薪留職並保留其勞動者身份,約定雙方在無薪休假期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停薪留職期間,不予晉升,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待遇;因病或者因工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辭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費,金額不得低於原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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