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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規定如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

2、(二)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3、(三)發生重大事故的,罰款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

4.(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是這類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工程建設者資格,能夠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過於自信。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心理狀態。但對於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人,有時是明知故犯。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但由於過失沒有預見到,或者雖預見到了某些嚴重後果,但輕信本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安全生產是指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人員傷亡、設備事故和各種災害,保證員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壹。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協調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安全事故分類標準

1.(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50人以下,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不準確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租資質、掛靠資質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貿易和職業。

第壹百壹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壹)壹般事故,罰款三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上壹年收入的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立即組織事故救援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事故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壹年收入60%至60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或者財產,或者毀滅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肇事後逃逸。

第三十七條事故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壹般事故,罰款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2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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