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城建檔案的指示和規定;
(二)負責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和重要資料;
(三)對接收進館的檔案進行科學管理;
(四)編制各種檢索工具和各種綜合資料的匯編,積極為城市建設提供利用;
(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各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第五條市城建系統各局、公司、工廠、企業和區、縣建設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由生產、技術或科研負責人領導。檔案室的基本任務是:
(壹)收集本單位在城建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科技文件和資料,並進行分類、歸檔、編目、登記和統計工作;
(二)承擔城建檔案鑒定和銷毀超過保管期限的城建檔案的具體工作;
(三)編制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做好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四)按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館的規定報送和移交檔案的具體工作;
(五)指導、監督、檢查下屬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第六條城建檔案館(部門)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並有壹定數量的專業科技人員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第七條市城建檔案館的經費由市城建事業費開支。根據《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單位城建檔案的設備和經費分別從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費、科研費或業務費中列支。第三章城建檔案的範圍第八條城建檔案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調查、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圖紙、圖表、文字資料、計算資料、預算、概算、決算、照片、模型、影片、錄像帶和錄音帶等具有保存價值的科技文件材料。主要範圍如下:
(壹)城市基礎資料,主要包括城市概況、歷史沿革、經濟、人口、地名、科技、文化教育、資源、水文、氣象、地質、地震、測繪、土壤、植被、環境以及城市的各種綜合統計資料;
(2)城市規劃方面,主要有城市現狀、批準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遠期規劃、近期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征地、批準報建的文件、證照、圖紙)、規劃勘測等文件。
(三)房地產權利管理檔案;
(四)市政和公用事業工程;
(1)水廠、水庫、加壓站、水塔、取水工程、凈化工程、地下輸水工程及其水文地質資料和地下管網檔案;
(2)下水道、涵洞、水閘、泵站、泵站、汙水處理工程、防洪工程等的檔案。;
(3)城市主幹道、橋梁、涵洞、立交、廣場、立交橋、隧道、公共交通設施等檔案;
(四)供氣供熱工程設施和地下管網檔案;
(五)交通運輸工程,主要是港口、碼頭、倉庫、油庫、車站、電車和電纜、機場、鐵路在城市中的設施、車站、線路、地下管網、建築物、構築物等檔案;
(六)電信工程,主要包括廣播、電話、電報、郵政、廣播、電視、微波站等地下工程設施和管網檔案;
(七)供電工程,主要包括發電廠、電站(包括公用和專用)、變電站、輸電線路和地下電力線路等檔案;
(八)人防和地鐵工程現狀及規劃檔案;
(九)廠礦、電站建設工程檔案;
(十)科教、衛生、文化體育、服務等民用建築,主要包括辦公樓、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醫院、影劇院、賓館、商場、住宅樓等建設工程檔案;
(十壹)園林綠化工程和古建築、名勝古跡、紀念碑、紀念館(博物館)、城市裝飾雕塑、雕像、紀念標誌等檔案;
(十二)環境保護,主要是“三廢”調查、監測和治理的檔案;
(十三)城建科研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