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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於出口肉類、罐頭食品、水產品註冊工廠檢查處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出口肉類、罐頭和水產品的衛生質量,根據《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和《出口食品註冊工廠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出口肉類、罐頭和水產品的註冊工廠,經檢驗發現出口食品存在衛生狀況和衛生質量下降等問題時,按照本辦法處理。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書面警告:

1.不要在食品加工車間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服、工作帽不整潔,頭發松散,指甲長,佩戴戒指、項鏈、耳環等飾物和塗抹有強烈氣味的化妝品,或攜帶個人生活用品進入車間。

二、在食品加工車間吸煙和吃東西。

三、進入儀器加工車間的人員不洗手進行消毒,靴和鞋未經消毒池消毒。

四、更衣室、櫃子不幹凈,穿工作服、戴帽子進廁所或出車間。

5.食品加工車間有蒼蠅和昆蟲。

六、車間或原輔材料倉庫、冷庫堆放雜物。

七、積壓的原材料、半成品、半成品在露天運輸時不使用密閉車輛。

八、剩菜、垃圾當天不處理出廠或出廠,車間有衛生死角。

九、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物品、半成品、剩菜剩飯的容器沒有明確標示。

十、裝罐前和肉類分割間使用的儀器、操作臺和加工人員的手未按規定進行微生物檢驗。

十壹、罐裝滅菌冷卻排放水未檢測余氯或經檢測不符合要求。

十二、罐頭加工工藝規程的有關程序沒有明確規定溫度和時間要求。

十三、殺菌鍋、熱儲、冷儲自動記錄儀不正常。

十四、肉類分割室、速凍室、冷庫、保溫室溫度達不到要求或溫度不穩定。

十五、加工肉類牲畜宰前不淋浴,宰後不放血,成品不預冷。

同時發現三個及以上問題或經三次書面警告仍未改進的,給予通報批評,其產品出口檢驗不予受理。第四條有下列問題之壹的,予以通報批評,並暫停其產品出口接受檢驗:

a、車間操作臺、工具和設備清洗不幹凈,有隔夜殘留物。

二、食品加工人員和檢驗人員沒有發現傳染病病人的經驗。

三、畜禽屠宰前後未經檢驗合格,加工食品的原輔料未經檢驗合格投入生產或檢驗記錄不全的。

4.用於清洗和消毒肉類加工刀具和空罐的熱水溫度不能達到82℃..

五、工廠檢驗機構和檢驗員不按檢驗標準和程序對產品進行檢驗。

六、加工用水(冰)不足或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出廠檢驗機構隱瞞產品檢驗衛生質量事故,不向商檢機構報告。

八、空罐焊接、實罐封邊不按規定、校車、記錄,或不按規定,或檢測結果與樣品明顯不同。

九、用不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的原料、輔料加工出口食品。第五條凡有下列問題之壹者,應吊銷其註冊證書,情節嚴重者,應報國家商檢局批準並給予相應處罰:

1.已註冊的工廠委托已註冊的工廠、已註冊的工廠、倉庫加工、儲存出口食品,或者將註冊登記證號借給未註冊的工廠、已註冊的工廠、倉庫使用。註冊的工廠從未註冊的工廠購買產品,然後包裝出口。

二、將不合格產品混入或冒充合格產品,如弄虛作假,編輯檢驗記錄。

三、工廠周圍和廠區出現新的汙染源,嚴重影響衛生質量而又不能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工廠質量保證體系出現問題,連續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嚴重違反《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出口食品工廠和倉庫最低衛生要求》及有關衛生規定,經通知和警告後不作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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