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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篇關於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英文文章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第6號

2002年5月15日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商業銀行市場紀律,規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境內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規則進行信息披露,本規則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在遵守這些規則的同時,商業銀行可以自行決定披露比這些規則所要求的更多的信息。

除本規則外,上市商業銀行還應遵守證券業監管機構發布的相關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內統壹會計準則和PBC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規範信息披露,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報表應當經具有金融相關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規範披露財務報表、風險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年度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的財務報表應包括會計報告、會計報告附件及附註和財務狀況說明。

第10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表及其他附加圖表。

第11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告附註中說明準備基礎與會計基本前提不壹致的情況。

第12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告附註中說明會計和會計估計的重要政策,包括:會計準則、會計年度、報告幣種、會計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類型和範圍;投資會計準則;計提資產損失準備的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方法;金融衍生產品的估價方法;外幣業務和會計報表的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告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的估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的估價方法和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會計實務。

第13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重大變更、或有項目和表後項目、重要資產的轉讓和出售。

第14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件和附註中列示關聯交易總額和重大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交易金額超過3000萬元或超過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0%的交易。

第15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告附註中對會計報告中的關鍵類別進行明細分類,包括:

(1)按境內外市場細分的應收銀行款項。

(2)按境內外市場細分的同業拆借。

(3)按信用貸款、承諾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分類的年初和年末貸款余額。

(4)基於風險的貸款分類導致的會計年度期初和期末不良貸款。

(五)會計年度年初和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會計年度新增準備、歸還準備和核銷。壹般規定、具體規定和特別規定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7)會計年度開始和結束時的投資工具。

(八)境內外市場同業拆借。

(九)應付利息的計算、余額及變動情況。

(10)年末余額及其他表外類別明細,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性保函、非融資性保函、貸款承諾、信用證(即期)、信用證(遠期)、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

(11)其他重點類別。

第16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告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值、凈資本的金額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

第17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18條財務狀況描述應涵蓋銀行的總體業績、利潤的產生和分配以及對銀行財務狀況和業績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19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風險和風險管理細節:

(1)信用風險。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狀況、信用暴露、信用質量和收益,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操作、信用風險管控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分工、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的分布和集中度、逾期貸款的期限分析、貸款重組和資產歸還等。

(2)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夠代表其流動性狀況的相關參數,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表明其流動性管理策略。

(3)市場風險。商業銀行應披露利率和匯率變動給市場帶來的風險,分析利率和匯率變動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並表明其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4)操作風險。商業銀行應披露由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的缺陷和錯誤或外部沖擊帶來的風險,並表明其內部控制機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其他風險。其他可能給銀行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的風險。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公司治理信息:

(1)年內股東大會。

(2)董事會成員及其工作業績。

(3)監事會成員及其工作業績。

(四)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簡歷。

(5)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布局。

第21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事項大事記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前十大股東名稱及年內變動情況。

(2)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和合並。

(三)其他需要公眾知曉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收集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不需要披露僅由法人機構強制要求披露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披露的信息摘要翻譯成中文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可以不披露不重要類別的信息。但是,如果某些類別或信息的遺漏或錯報可能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商業銀行應將該類別作為關鍵信息類別進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用中文編制並公布其年度報告,報告中應披露全部信息。如因特殊因素不能按時披露,應至少提前15天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延期披露。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年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和利益相關者能夠及時獲得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將年度報告置於主要經營場所,確保公眾可以隨時查閱。PBC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如果銀行沒有董事會,銀行的行長(負責人)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行長(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對其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總資產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存款總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免於強制信息披露。但中國人民銀行鼓勵此類商業銀行按照本規則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31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所有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應在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期間逐步采用這些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6號

2002年5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商業銀行市場約束,規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信息。這些措施是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可以自主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不僅應當遵守本辦法的信息披露規定,還應當遵守證券監管部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則,規範披露信息。

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獲準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情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

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相關附表。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解釋其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基礎和會計報表的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範圍;投資會計方法;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定價方法;外幣業務及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估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定價和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等的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進行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的或有事項和事件;重要資產的轉讓和出售。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總額和重大關聯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65,438+0%以上的關聯交易。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詳細信息進行說明,包括:

(壹)根據境內外同業存放披露存放同業資金;

(二)境內外同業對貸款交易資金的披露;

(三)按信用貸款、擔保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四)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5)貸款損失準備期初數、本期提取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專項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七)按投資類型披露期初數和期末數;

(八)披露境內外同業拆借情況。

(九)應付利息的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貸款承諾、開立即期信用證、開立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信息;

(十壹)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率,包括風險資產總額、凈資本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財務狀況說明書應當說明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的實現和分配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風險及風險管理情況:

(1)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用質量和收入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控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信用風險集中度、逾期貸款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

(2)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夠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相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其流動性管理策略。

(3)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市場匯率和利率變動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和利率變動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4)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內部程序、人員和制度的不完善或錯誤,或外部事件導致的風險,並說明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風險情況。其他可能對銀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公司治理信息:

(壹)年度內召開的股東大會;

(二)董事會的組成及其工作;

(三)監事會的組成及其工作;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構成和基本情況;

(5)設立銀行部門和分支機構。

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重大事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前十名股東的名稱及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和合並;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知曉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應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需披露本辦法規定的信息,本辦法僅適用於法人機構。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總行披露的信息摘要翻譯成中文後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可以不披露非關鍵項目。但是,如果某個項目或信息的遺漏或錯報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價或判斷,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作為重點項目進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信息披露內容用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天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延期。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布年度報告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年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和相關利益方能夠及時獲得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將年度報告置於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夠方便、及時地查閱。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社會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不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對其擔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及相關責任人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信息披露中隱瞞重要事實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處理。

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總資產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可免於披露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鼓勵此類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在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範圍內實施。

城市商業銀行應於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6年6月5438+10月1日分步實施本辦法。

只有壹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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