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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設美麗、整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園林、綠地、樹木、花卉和園林設施。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公共綠地:指供人們欣賞的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公墓、小遊園和街道廣場。

特殊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住區的綠地。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種子的苗圃、花壇、草床。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城市郊區的風景點。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隊的工作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作用,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第五條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鎮居民應當履行植樹綠化義務,積極植樹、種草、種花。全市各單位應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積極參加城市綠化活動。城市要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逐步形成人人參與植樹綠化、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社會風尚。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部門編制,並由園林部門組織實施。凡規劃確定的綠地,不得改作他用。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和條件,合理布局,遠期、近期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形成完整的綠地系統。每個城市都要有與人口相對應的綠化面積,不斷提高綠化覆蓋率。近期,所有具備條件的城市要將綠化覆蓋率提高到30%;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三到五平方米。到本世紀末,城市裏能綠化的地方都要綠化,做到“黃土不露天”;* * *綠化面積每人七至十壹平方米。

城市新區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有計劃地進行。各類綠地應在施工前進行設計,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查批準。綠化建設所需投資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各單位新建、擴建工程和統壹建設住宅小區的投資應包括綠化費用。城市供水規劃和建設計劃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並計入綠化用水量。第九條園林建設應當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的園林藝術傳統,註意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努力創造適應現代生活的新型園林風格。要從實際出發,根據園林的性質、要求、因地制宜,精心設計建設。要提倡以植物材料為主的造園方式,園林建築等設施布置要適度,不能過多。園林建設既要講求藝術,又要經濟合理,這樣才能節省投資,取得好的效果。第十條嚴格控制動物園的建設。新建或擴建動物園,必須具備飼養、醫療、衛生防疫等物質設備和技術條件,不能盲目發展或片面追求動物品種數量。籠子的建造要簡單自然,盡量適應動物的生活習慣,不能華而不實。第十壹條有條件的城市應當建設和發展植物園,作為園林植物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以開放供遊覽。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種,搞好引種馴化,培育適合當地生長的優良品種,豐富園林綠化植物材料。第十二條苗木是園林綠化建設的物質基礎,應重視城市園林苗圃的建設,逐步實現苗木自給。園林苗圃用地面積應為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三。園林部門在搞好專業苗圃建設的同時,也要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工廠、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開展群眾性育苗。第十三條綠化工程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照技術規程進行,保證栽植質量,提高樹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園林綠地的管理第十四條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由城市園林部門管理。專用綠地和其他單位建設管理的防護林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園林部門在業務上予以指導、檢查和監督。綠化任務大的單位應有專業隊伍或專職人員負責專用綠地的維護管理。第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經占用的綠地,要限期歸還。第十六條城市公共綠地是群眾觀賞和享受的場所。要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林整潔美觀,設施完好,不斷豐富植物品種,提高園林綠化水平。為保證公共綠地的良好秩序,保障遊客和園林設施的安全,園林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辦法和遊覽制度,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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