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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查銀行流水要多久?

如果夫妻離婚,壹方配偶想查銀行流水,壹般最多可以憑身份證查五年內的銀行流水。但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只會審查壹年內的銀行流水,以判斷對方是否有轉移財產的可能。

壹、離婚的定義: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在中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壹種是訴訟離婚。

二、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是基於合法婚姻的存在。離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婚姻雙方必須符合婚姻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婚後要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婚姻的解除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只能由當事人自己進行。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會產生離婚的壹系列法律後果。婚姻的終止會導致夫妻人身關系的消滅、財產的清算、子女撫養方式的改變、債務的清償等壹系列後果。

三、協議離婚的流程:

1.應用: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2)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內地居民應提交有效身份證和戶口簿。如果他們因某種原因無法提交身份證,他們可以簽發有效的臨時身份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申請離婚登記的,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四)婚姻登記處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驗收: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1),未達成離婚協議;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他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駁回離婚登記申請通知書。

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員在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結婚證可能會丟失。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遺失結婚證的,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壹方的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結婚證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檔案查詢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可以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30日內,不想離婚的任何壹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遺失的可以不提供,但需提供書面說明),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向當事人出具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回顧: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如果該期間屆滿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該期間屆滿之日),雙方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單身人士近期2寸免冠照片兩張,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審查離婚登記申請:

(1),分別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和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制作筆錄,由當事人閱讀後簽字。

(2)、查看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遺失結婚證的,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壹方的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結婚證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檔案查詢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當著見證人的面填寫並按手印;婚姻登記官須為監誓人,並在監誓人壹欄簽名。

(4)雙方當場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可加蓋“本文件與存檔文件壹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XX、XX”長方形印章。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請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變更離婚協議或者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

5.註冊和認證

雙方都在場時,應按下列步驟簽發離婚證:

(1),婚姻登記機關要求雙方核對姓名、出生日期和離婚意願。

(2)《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當事人領證按手印”壹欄由當事人本人親自簽名、按手印;“當事人在證明上簽字按指紋”壹欄不得為空,他人不得代為填寫或按指紋。

(3)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將註銷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4)向離婚雙方出具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婚姻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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