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可抗力,是指我國《民法通則》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無法抗拒或阻止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原因造成的,也有人為和社會因素造成的。前者是地震、洪水和幹旱,後者是戰爭、政府禁令和罷工。不可抗力是法律事實。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還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因不可抗力遭遇保險範圍內的財產損失時的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受害方應采取壹切措施減少損失。訂立買賣合同時,壹般都有不可抗力條款,包括:不可抗力的內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壹方向另壹方提交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法;遭遇不可抗力事故壹方的責任範圍。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暫時妨礙了合同的履行,壹般采用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人已經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失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2,天災3,不可抗拒的力量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
(3)非正常社會事件,如罷工、暴亂等。
在適用不可抗力時,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情況:
(1)貨幣債務的延期責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4.不可抗力和事故。事實上,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沒有將事故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大多數學者主張事故不應作為免責事由。
指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a .不可預見的意外情況。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並且是在合同訂立後純屬偶然發生的。當然,這種突發事故並不是當事人完全想象不到的事件,有些事故也不是當事人完全無法預料的。但由於其發生的概率極小,被當事人忽略,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是,結果這個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而且這種事件還是不可預見的事件。壹般情況下,判斷其是否能夠預見某壹事件的發生有兩種不同的標準:壹種是客觀標準,即在特定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當預見壹個正常人能夠預見的事情。如果這種事件的預見需要壹些特殊的知識,那麽合同當事人只要有正常專業知識的人都能預見,就應該預見該事件。二是主觀標準,即在特定情形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合同當事人的年齡、發展、知識水平、職業地位、教育程度、綜合能力等,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應當預見。b .無法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債務人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債務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不能阻止其發生。如果債務人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件,就必須努力,否則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測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枚舉其所有外延,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各種偶然事件。因此,雖然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沒有壹個國家能夠準確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風俗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範圍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根據我國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和大多數國家對相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壹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幹旱、地震、風災、大雪、滑坡等;二是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壹般來說,各國都把自然現象、戰爭、嚴重動亂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而上述事件之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政府禁令、禁運、政府行為等,往往是有爭議的。因此,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我約定的不可抗力範圍實際上相當於自我定義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此類條款壹般有三種方式:壹是壹般方式。即在合同中,壹般只規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沒有具體列舉可能發生的事件。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對其含義有爭議的,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的含義說明該客觀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另壹種是枚舉。也就是說,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在合同中是壹壹列舉的,所有列舉的事件都構成不可抗力,所有合同中沒有列舉的事件都不構成不可抗力;第三種是綜合性的,即合同中既概括了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了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是免責條款,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違約的壹方被免除違約責任。壹般內容應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綜上,即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給予壹般提示,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的壹方,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列舉,即逐壹指明不可抗力事件的類型。比如“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雪災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的壹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全面,即概括與列舉相結合,如“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雪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壹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綜合型是最常用的方式。
簽訂合同後,有時會出現壹些意外,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雙方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壹、不可抗力的含義
什麽是不可抗力?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解釋。根據我國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解釋,它是指當事人無法控制的障礙,沒有理由期望他們在訂立合同時能夠考慮或避免或克服它或其後果,使他們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後發生的,非因壹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其發生和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有兩種原因:壹是自然原因,如洪水、風暴、地震、幹旱、雪災等人力無法控制的自然力;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實踐中,不可抗力的認定非常嚴格,應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正常貿易風險相區別。
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中約定,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履行責任,另壹方當事人不得就此主張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屬於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
(壹)不可抗力的範圍
國際上對不可抗力的範圍沒有統壹的解釋,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自行約定。壹般來說,有三種方法:概括法、列舉法和綜合法。通式只是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作了壹般性的規定;列舉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壹列舉;綜合型,即列舉型和綜合型相結合,列舉常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洪水、火災、風暴、暴風雪等。)並增加了“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壹句。綜合調控方法清晰、具體、靈活。目前,在我們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壹般采用綜合型。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壹是終止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如何處理,要看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
(3)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不可抗力時,壹方必須及時通知另壹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少可能給另壹方造成的損失。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壹方未及時通知,給另壹方造成損害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為防止爭議,不可抗力條款應明確規定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具體期限和方式。
在中國,不可抗力的出具機構壹般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果是對方提供的,大多會由當地商會或註冊公證機構出具。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文件後,應及時答復是否同意。
1)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少對方可能遭受的損失。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壹方未及時通知,給另壹方造成損害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具體通知以及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及證明文件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