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
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普遍而嚴重,尤其是農民工,主要發生在建築施工企業和餐飲服務企業。據統計,近年來,70%以上的勞動者群體性事件都是由拖欠工資引起的。拖欠工資的原因:壹方面,法律法規對拖欠工資的企業處罰過輕。壹般情況下只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更嚴重的只是對用人單位進行欠薪25%的賠償處罰;另壹方面,我國也沒有專門的統壹工資法對此進行規範。雖然很多地方都有工資立法的準備,但目前的法律依據還是有些不足。另壹方面,勞動部門對隨意克扣、拖欠或壓低工資的企業處罰不夠堅決,處理時間過長。建議執法部門從源頭上預防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發生,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普遍建立舉報制度,嚴厲查處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發現壹起查處壹起;建立欠薪保障機制,墊付被拖欠的勞動者工資;應加快統壹工資法的立法進程,加大惡意拖欠工資者的法律責任,切實用法律為勞動者撐起壹片天空,使拖欠工資問題盡快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從根本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資低於最低工資。
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所在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但不包括加班費,通過補貼夥食和住房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能納入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仍有壹些問題需要我們註意。用人單位用“計件制”計算工資,規避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比如某服裝廠實行計件制,但是設定的工作標準過高。當工人離開滿勤時,他們的工資都低於最低工資,這迫使他們加班,侵犯了他們保障最低工資的權利。對此,應建立統壹的行業工資標準,形成壹套科學實用的各種計件工作的評價機制,並有相關的評價機構對“計件合理性爭議”進行科學評價。
拖欠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報酬不得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但是,現實中,不按勞動法標準支付加班費的例子很多。壹些雇主甚至支付比平時更少的加班費。比如上面壹家服裝廠,小時工資通常是每小時2元,每小時工資是65438+每加班壹小時0.5元。這種現象並不少見。很多用人單位認為,要不要加班費由自己決定,而勞動者往往不了解法律規定或者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上訴時效是60天。很多勞動仲裁委員會只支持離職前60天的加班費。為了保障勞動者依法獲得加班費的權利,壹方面應當延長勞動者投訴加班費的時間,可以仿照民法的兩年時效,將加班費納入有關工資的立法,將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的行為定性為拖欠工資;另壹方面,行政部門加強查處力度,對投訴的勞動者采取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