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提升首先在於儲備人才,儲備人才首先要促進學習。學校的宗旨是興學強國,努力讀書,培養人才,傳承文明,振興中華,塑造未來;以建設綜合性、研究型、開放型、國際壹流大學為目標,努力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世界文明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第壹條為了推進學校依法行政,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師生員工的基本權益,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中文名稱為天津大學,簡稱天大;英文名為TianjinUniversity,縮寫為TJU。
第三條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設立。
學校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學校的法定住所為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2號,有衛津路校區、北洋園校區和濱海工業研究院校區。
學校網站是。
根據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可以變更住所地,調整校區。
第五條學校的校訓是“SeekingTruthfromFacts”(英文,實事求是)。學校發揚嚴謹治學的精神,傳承愛國奉獻的傳統。
第六條學校按照“形而上,成材,成德”的辦學理念,致力於培養具有家國情懷、全球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優秀人才。
第七條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同時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提供終身教育服務。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八條學校面向世界學術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遵循人才培養規律,不斷調整優化學科結構,鞏固工科優勢,大力發展理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形成優勢突出、特色鮮明、交叉融合、協調發展的綜合學科布局。
第九條學校實行中國* * *產黨天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基本辦學條件,依法對辦學活動進行宏觀指導,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
第十壹條學校依法依規享有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內部管理、校園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十二條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更名,應當征求教師、學生、教職工和校友的意見,並報主辦單位批準。第十三條學校堅持以人為本,以德育為中心,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並重。
第十四條學校堅持“育人為本,質量第壹”的方針,按照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全面培養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堅持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發展前沿,崇尚科學,銳意創新,促進人才培養,推動學術進步、科技發展和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學校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進國家和地區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第十七條學校註重文化教育,不斷提高師生的人文素質、審美情趣和價值追求。學校弘揚“新新”人文精神,堅持文化傳承創新,引領社會時尚,服務文化強國建設。第十八條學生是指依法被天津大學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天津大學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學生的基本權利:
(壹)享有學習自由,按照學校培養方案、有關規定和程序可以自主選擇專業、校內外選修課程;
(二)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五)參與學校的管理,了解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知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示異議並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生的基本義務:
(1)在學校人才培養目標指引下,修德身體力行,勤奮學習,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2)誠實友善,尊師重道,團結同學;
(三)弘揚學校聲譽,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維護學校利益;
(4)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6)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壹條學校對做出突出成績、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維權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十三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職工組成。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設壹支職業道德高尚、潛心育人、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教師隊伍。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代大學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類明確、系統協調的崗位聘用制度、綜合培訓制度、評價激勵獎懲制度、薪酬保障制度和離職退出制度,激發教職工的活力和創造力。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的基本權利:
(1)教師享有學術自由,可以選擇自己的學術方向;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必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投訴;
(四)了解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知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合同規定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的基本義務:
教學、管理和服務教育;
(二)為人師表,遵守忠誠、敬業、熱愛學生的道德規範,率先垂範;
(3)教師要以學習強國為己任,主動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發展前沿,為科教興國、文化強國做出應有的貢獻;
(四)履行職責;
(五)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師的工作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維權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可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教授會等民主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監督學校工作,維護自身權益。第三十條校友包括在學校歷史沿革各階段學習、工作、進步的人員,以及獲得榮譽學術稱號、榮譽學術稱號的人員。
第三十壹條校友不僅是辦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標誌,也是學校教育質量的監督者,是學校服務社會的中介,是學校事業發展的支持者,是學校聲譽的傳播者,是學校的寶貴財富。
第三十二條校友對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重大問題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學校為校友發展服務,做貢獻,報效國家。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成立校友會,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之間的聯系,促進合作,凝聚力量,服務校友事業,幫助學校發展。第壹節管理體系
第三十四條學校黨委統壹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第三十五條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領導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和決定學校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和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負責人;
(四)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五)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
(六)領導學校工會、* *團委、科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離退休工作;
(七)做好統壹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者受黨委書記委托的其他黨委成員主持。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中國* * *產黨天津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受黨委書記委托的其他常委主持。
第三十七條學校黨委常委會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學校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進行決策。特別重要的事項可提交校黨委全體會議討論。
決策程序主要包括確定議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環節;對於特別重要的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決定後,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八條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學校重要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內部行政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總裁,任免內部行政機構負責人;
(四)教職工的任免、學籍管理,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制定和執行年度預算計劃,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6)外國代表學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校長按照“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務。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包括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總會計師,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校長辦公室主任、學校新聞發言人、督導室主任。也可根據議題內容安排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中國產黨天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壹條學校應當深化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機制,加強民主監督和信息公開,構建制度完善、權責明確、全面準確有力的監督體系,確保決策依法規範、執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和師生需求,設置教學科研、黨政管理、保障服務等內部機構。其職責和使命是:執行學校決策,為師生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通過服務創造價值。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可成立各種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籌相關工作。
第二節學術組織
第四十三條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加強學術力量,保障學術自由。學校以天津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為核心,不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提升學術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全面指導各級各類學術組織按照各自的職權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在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廣泛的代表性。
在學校和職能部門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學術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超過成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專職教授和院系主要負責人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
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通過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教師的意見。
主席是當然成員,主席可以提名成員候選人。
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47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改選委員人數不得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條學術委員會有權對學術事項進行咨詢、評估、評審和決策,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查學科和專業建設計劃;
(2)檢討授予學位的準則;
(三)審議科研計劃;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
(五)審議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標準;
(六)審議學術機構的設立方案;
(七)審議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和議事規則;
(八)審查學術道德和學術糾紛處理規則;
(九)評定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聘任或推薦人選,審定榮譽教授;
(十)受學校委托,對重大總體發展規劃和國內外重大合作辦學項目提供咨詢意見;
(十壹)研究和處理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或校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務。
凡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在學校作出決定前,必須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委托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制定授予學位的標準和規則,決定授予或者不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決定通過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審議學位、評定研究生導師及其他有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法律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五十條學校應當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負責對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研究、咨詢和監督。
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豐富的教學經驗。
第五十壹條學校應當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負責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確定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學校堅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協商機制,支持和保障師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依靠師生推動事業發展。
學校討論決定學校分配實施方案、聘任考核辦法等直接關系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討論決定學生培養的總體方案、學位授予辦法等直接關系到全校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聽取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
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學校工作。
第五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能和權力是:
(壹)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改情況的匯報,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和解決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和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待遇、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屆(第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考評;
(七)通過各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校提出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授權執行委員會代表職工代表大會行事。
學校可以建立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院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重要橋梁。其主要職能和權力是:
(壹)團結和引導學生提高思想道德修養,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增進身心健康,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努力成長成才;
(2)弘揚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倡導昂揚向上的精神,營造多元文化融合互動的校園文化氛圍;
(三)代表全體學生參與涉及學生的校務民主管理,聽取學校工作匯報,討論學生培養總體方案、學位授予辦法、學生獎懲辦法、獎學金評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倡導和鼓勵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幫助學校解決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五)制定和修改學生會章程,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代表全體學生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第四節咨詢和監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協商機制和監督機制,推進科學決策和民主管理,提高辦學水平。
第五十六條學校應當設立董事會,作為向社會開放辦學的咨詢和監督機構。
理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咨詢和審議,監督辦學質量,促進學校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促進學校提高辦學水平;通過各種方式爭取學校資源,支持學校發展。
理事會由政府、學校、校友、企業、社會知名人士、理事單位、師生代表組成。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
第五十七條學校應當設立招生委員會,作為招生工作的咨詢和監督機構。
招生委員會聽取學校年度招生情況匯報,對招生簡章、招生計劃、招生方案和錄取原則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招生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
第五節教學和科研機構
第五十八條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變更、合並或者撤銷學院。
學校可以根據學科交叉融合、資源配置或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設立院系。
第五十九條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章程或者授權,享有下列職權:
(壹)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和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動;
(三)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措施;
(四)負責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負責大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撥付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壹般由院長主持。
第六十壹條院長是學院的行政首長。在學院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二條高校黨委、黨總支和直屬黨支部應當按照《中國生產黨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保障和監督作用。
第六十三條學院堅持教授治學,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建立學院級學術委員會,結合實際情況形成系統完整的學術組織體系,對教師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學指導、學科建設等學術事務發揮咨詢、評審、議事作用。
第六十四條依托學校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中心,應當按照各自的章程或者有關規定,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六十五條學校可以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者重大研究任務的需要,設立跨學科研究中心或者直屬科研機構,統籌組織科學研究等工作。第六十六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辦學經費優先用於人才培養和教學需要。
第六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各種渠道籌措辦學資金為輔。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業務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學校完善財務預算、績效管理、經濟責任、信息公開等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六十九條學校財務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實行“壹級核算、二級管理、二級核算、二級管理”或“獨立核算”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學校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其擁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學校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的義務。
第七十壹條學校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名稱、名譽、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二條學校應當統籌校內外資源,完善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學習、工作、生活提供優質後勤服務。
第七十三條學校應當科學規劃建設校園,合理定位校園功能,註重歷史建築保護,不斷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和校園環境,為教學、科學研究和改革發展提供支撐。第七十四條學校重視對外關系,廣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不斷適應、服務和引領社會發展。
第七十五條學校應當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擴大資金來源,向校友和社會各界募集捐款和資助,幫助事業發展。
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使用捐贈,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七十六條學校可以與政府、國內外大學、科研院所(所)、行業、企業和公民個人進行交流與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活動。還可以與* * *建立合作辦學機構,建立聯合研究中心、研究所、實驗室等機構。
第七十七條學校堅持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第七十八條校慶日為每年公歷2月2日10。
第七十九條校徽為圓形。校徽中間為盾形主體,主體上部為篆書“北洋”,底部為數字“1895”。在盾牌的外側,均勻地排列著“天津大學(Peiyanguniersity)”和“天津大學”。校徽的邊緣是51齒狀裝飾。
第八十條校色為“北洋藍”。
第八十壹條校旗為長方形,長寬比為3: 2,顏色為“北洋藍”。中間是白色校徽,“TianjinUniversity”和“天津大學”字樣為白色。
第八十二條學校采用1935九月二十三日成立校歌,廖福樹作詞,小作詞。歌詞內容是:“花堤美,北方風起雲湧,大學高在北洋。歷史悠久,為同胞而建。與其紙上談兵,不如就地改造中國。窮科學,轟轟烈烈的科技,重實驗,薄雕蟲。期待前人的卓越成就,要盡力追尋;想到過去的辛苦,希望同心同德,受到學校的表揚。”第八十三條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討論通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基於上位法修改的章程修正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章程規定不壹致的,以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