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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中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稱為勞動者或雇員。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護,法律賦予他們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同時,在現代大規模生產中,沒有員工的積極參與,就不可能實現安全生產。員工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需要員工通過其具體勞動來實現。因此,不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從業人員也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1.員工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

(1)知情權是指員工對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享有知情權。知情權保證了員工知道和掌握相關的安全知識和處理方法,從而消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人員傷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上述規定賦予了員工知情權。

(2)建議權是指職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建議權確保員工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發揮積極作用,實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是指職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壹是生產經營單位不提供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對於這種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員工可以起到群眾監督的作用,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拒絕權是指員工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極大的威脅。法律賦予員工這種權利,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競爭,保護自己的利益。《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緊急避險權,是指職工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並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工作場所的權利。緊急避險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即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保障勞動者受到工傷時能夠及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為防止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忽視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預防,《安全生產法》賦予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民事賠償。

根據民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造成從業人員物質和精神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安全生產法和民法的雙重保護。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和依照有關民事法律享有賠償權利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7)獲得各種安全生產防護條件和防護待遇的權利,即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衛生條件的權利,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有權獲得定期健康檢查等。設置上述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減少和預防職業危害。

(八)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是指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知識的權利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使員工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員工確保安全生產的義務

(1)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服從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是維護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生產秩序的保障。員工作為本單位的員工,有嚴格遵守和服從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即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放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在作業過程中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為保護勞動者免受職業有害因素危害而配備的物品。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可以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的發生,員工應遵守這壹法定義務。

(三)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是指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該義務的履行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進而提高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4)隱患報告義務是指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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