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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蘇軾被貶是什麽情況?

仁宗時蘇軾主張改革,但不同意王安石的“激進”措施,因此對王安石變法持批評和抵制態度。他對王安石變法的批判可以分為“前批判”(新法實施期間)和“後批判”(變法失敗後)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預批判”時期,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上分析和批判王安石新政的弊端。

熙寧二年(1069)春,蘇軾從四川老家回京,恰逢王安石實施新法。他連續三次給宗申寫信,全面批判王安石的新法。

他首先指出王安石《貢桔法》在《論貢校之形式》:“或者,我願談故鄉之德;或者說,說要采取策略來阻止詩賦;或者想擡高唐室的故事,收藏名聲,就不封了;或者停止取經,不糊墨考義。這些人都知道壹個,不知道另壹個。”蘇軾建議皇帝命有關部門“試以法言,以法為鑒。”宗申看了之後非常驚訝,立刻派人傳旨召見蘇軾征求意見。蘇軾坦率地指著陳說:“我以為陛下與生俱來的天賦,不患無明,不患懶惰,不患連綿,而患求治太急,聽講太廣,入人太銳。”這顯然是批評皇帝起用了王安石等壹大批改良派骨幹,不顧百姓利益,強推新法。

從王安石《貢桔法》的內容來看,不能說它不是壹場教育制度的選賢任能改革。但從他後來重用呂惠卿、張盾等壹大批政治投機者的結果來看,他的公舉法確實是為了吸引變法人才,從而為他的變法失敗埋下了隱患。

然後,蘇軾不顧“瀆天威”之罪和王安石的打壓,連續兩次寫下《神帝之書》,全面抨擊王安石新法之弊。

蘇軾認為,“設立三司規署”實際上是奪取了原有的三司即住建部、財政部、鹽鐵部的權利,任命壹批新人進行改革。用現代的語言來說,就像文革時期把國務院和中央書記處換成了文革小組。蘇軾壹針見血地指出:“立三司律令,亦是求利之名。六七月少年使者四十余代,謀利工具也...所以我認為,消滅枷鎖是為了呼籲和平,恢復民心,拯救國家,所以我不想停止三分。”蘇軾大膽指出王安石新法是“與民爭利”,其變法機構必須廢除。撤銷變法機構,就是從根本上取消王安石變法。

蘇軾認為,青苗法就是政府借錢賺取高額利息。當地官員為了獲得在青苗上投入更多資金的榮譽,強迫人民借貸並支付利息,人民苦不堪言。必須立即廢除青苗法。

蘇軾認為,《農田水利條約》只規定“成功有賞,失敗無罰”,會讓那些投機取巧的人成為“漂浮的漢奸”

肆無忌憚地從中榨取國庫和人民的財富。

蘇軾認為,雇傭法的弊端在於,本來不承擔義務的女戶、未成熟戶,要繳納固定數額的壹半役錢(所謂“役錢”),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負擔,使那些貪官“錢不除,官猶存,天下怨”。

蘇軾認為,等損法中“失兩稅,取等損之利”的做法,不僅不能增加朝廷的收入,反而會通過“設官立官,記賬惜財”來增加國庫的支出,加重百姓的負擔,以此來貫徹等損法。

其他如田方統壹稅法、嘉寶法、伐兵法、通用兵法、馬匹保護法、軍事裝備監督法等。,蘇軾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

且不說王安石的“新法”是否包含合理成分,也不說蘇軾對新法的批判是否完全正確,但就其批判的內容、立足點和出發點而言,都是同情民生,減輕民生負擔,解除民生疾苦。

此時的蘇軾只是壹個卑微的文官。他清楚地知道,宗申把“變法”作為“富國”的重中之重,王安石是當朝重臣。這些表現既是對王安石的批評,也是對宗申的批評。“違天威”即斬首。沒有巨大的智慧和勇氣以及心理準備,是不可能的。

被排擠出北京後,蘇軾並沒有停止抵制王安石變法。他用自己親眼所見的事實向朝廷反映了變法後的真實情況,陳述了自己的觀點。

熙寧四年(1071)十壹月,蘇軾被派往杭州任大將軍判官時,親眼看到了王安石變法給百姓帶來的災難。又壹次寫下了《神皇之書》,說:“天下無險。聚是為了人民,散是為了仇恨,聚與散沒有區別的余地。所以,世界是屬於所謂的王者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心...人心之於人民的主人,如樹有根,燈有膏,魚有水...如果樹沒有根,它們會死,燈沒有油膏會死,魚沒有水會死...人失人心必亡。”蘇軾認為,民心得失是國家興亡的重中之重。得人心者為“王”,失人心者為“單夫”。蘇軾把皇帝比作“累蛋”

、“木”、“燈”、“魚”,而把人比作“泰山”、“根”、“膏”、“水”,如果處理不當,“積卵”就崩了,“木”就死了,燈就滅了,魚就幹了。這其實是對王安石“積富傷民”宗旨的再批判,也是民怨的結果。

熙寧七年(1074),蘇軾遷居密州,親眼看到百姓不堪重稅,無奈淪為盜賊。他還寫過《論河北JD.COM的賊》:“人若冒死...如果他們偷竊,他們會死;如果他們敬畏法律卻不偷竊,他們就會挨餓;棄市則亡,賒死則饑,遲則盜。很正常。”他建議皇帝“天下無利則民活,活則民活,何苦盜?”這其實是王安石變法後果的壹個暴露。希望朝廷停止政改,給人民壹條生路。

蘇軾還堅決反對維新派第三任特使張盾在河北JD.COM提出“專賣鹽”的主張。他在《論官中鹽闕》壹書中提出,河北、JD.COM等地決不能實行“鹽闕”,必須讓世代烹鹽的“小人”自食其力。他指出,如果實行“食鹽專營”,只會“失民得利,智者不為。”誰失去了人和錢?”這是對王安石變法中國家壟斷政策的批評。

元佑元年(1086),蘇軾在掌管中書時,寫下了《乞不賜錢於散青苗》。他在朗誦中說:“自西寧以來,我們實行了青苗和免役兩種方法。時至今日,二十多年了,法律越來越害人,刑罰越來越令人討厭,盜竊越來越猖獗,土地越來越廉價,糧絲越來越輕。如果算上危害,還有人說不出來。”因此,他建議朝廷“凡已請之錢,分五年十料(即十批十次)用二稅繳納。”或者請聖人記住,他們這些年成就很大,免於四等戶。“也就是說,青苗法廢除後,允許農民欠政府的錢和糧分期歸還,四級以下的貧困戶應予免除。蘇軾的表演終結了1998年8月法院宣布廢除青苗法。

第二階段是“後批評”時期。從王安石變法失敗直到蘇軾去世,蘇軾用變法以來“傷民”的鐵證對變法進行清算和重新批判。

哲宗元佑初年(1086),新法廢止。但蘇軾並沒有停止對王安石變法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清算和批判。

元佑四年(1089)三月,蘇軾赴杭。他調查後發現,王安石變法的“後遺癥”很嚴重:壹是市場容易欠賬,杭城至今仍有112戶未能收回宗申王朝時期抵押的房產。二是“鹽債”。杭州仍有422戶無力償還申宗朝所欠官鹽錢。第三,“酒欠”,宗申王朝的酒官哄騙百姓“以產為酒”。杭州還有404戶欠官方13400元酒錢。第四,“屌絲欠”。宗申王朝的官員用“劣質”(次品)的絲綢“賒貨”,“假借官職”,致使杭282戶人家欠賬8200余元。這四種“積欠”已經壓得老百姓喘不過氣來。為此,他給法院寫了《論六件應得之事並懇請檢委會對四件壹行動作出回應》的朗誦。

此外,在十幾份呈堂筆記中,他列舉了“Xi寧中”(即王安石實施新法期間)餓死百萬人的事實,批評了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本文的第二部分已經討論過了,就不贅述了。)

元佑七年(1092)五月十六日,蘇軾得知揚州的情況,再次上書朝廷《論拖欠六事並請檢委壹處回復四事》,揭露了當地酷吏敲詐勒索百姓的殘暴嘴臉和暴虐行徑。壹個月後,蘇軾寫了《再論六事四事》,在朝廷播放。

在杭州和揚州,蘇軾寫了壹系列給朝廷的關於避免“積欠”的宣敘文,既為民請命,又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進行了清算和批判。

直到蘇軾被貶嶺南,他仍然堅持“民本”的政治主張。在海南,他寫了壹篇關於商鞅的文章,批評商鞅用過度、過分、過分的反人道、反人道的“流血很深”的強硬、殘酷的方法來推動變法,並聯系宋朝的社會現實,公開贊揚司馬光,貶低王安石的“乘人之危”,導致了“亡國滅種”的嚴重後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蘇軾堅持“民本”的壹致性、堅定性、原則性和現實性,蘇軾是壹個真正的、徹底的“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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