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執法範圍。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是增強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教育管理職能,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重點領域包括:查處非法學校(含學校、幼兒園、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及其他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教育機構;查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規招生、違規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違規頒發學位證、學歷證書等學歷證書的行為;查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擅自分立、合並,擅自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行為;查處教師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查處國家教育考試嚴重作弊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以行政執法形式明確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事項。
2.執法責任的壓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在履行發展教育、提供教育服務職責的同時,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和行業監管的法定職責。依據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全面梳理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事項,明確責任主體,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並公布執法事項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3.完善執法機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保障教育和法治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充實執法和執法監督力量。通過部門內部整合、優化結構、盤活存量,建立健全執法機構,實現行政執法職能的相對集中行使。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或者確定專門機構行使執法職能,或者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承擔執法職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協助開展執法信息的監測、收集、研判等事務,加強教育行政執法研究和信息系統建設等基礎工作。
4.提高隊伍素質。根據需要充實執法人員,推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推動行政人員和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建立統壹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平臺和信息庫,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和支持教育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員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執法人員應該忠於職守。對執法人員實施專項培訓,重點培訓教育法律知識、業務素質和業務能力,提升專業化水平。
5.完善執法機制。積極推進教育領域綜合執法,結合教育特點和當地實際,探索將壹些覆蓋面廣、影響大的執法事項納入地方政府綜合執法範圍,落實鎮街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完善政府牽頭協調處理涉及群體利益和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違法教育案件的工作機制,提高防範和應對重大法律風險的能力。加強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類辦學主體活動的綜合監管,落實對學校和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教育機構的日常監管責任。加強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建立市場主體實施教育培訓活動的聯合執法機制,明確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和協作部門,提高執法效率。建立重大教育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和重點督辦制度。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重大影響的教育違法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履行執法責任導致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違法案件進行通報和處理。
6.下移執法重心。理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執法權限,推動執法力量下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除依據職權執法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本地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和制度,對重大案件的辦理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負責本地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教育行業的監管。違法主體或違法行為跨縣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 * *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或指定相關縣牽頭聯合執法。市、縣教育行政執法力量要相互支持,實現區域執法全覆蓋。探索直轄市、設區的市、市轄區執法力量整合,實行市級統籌執法。
7.加強執法協調。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與教育督導的協作機制。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信息應當及時向同級教育督導機構通報,並納入地方政府和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教育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未依法履行規劃、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交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處理。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在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和教師的違法行為需要通過行政執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和相關證據移送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探索建立委托執法機制,充分發揮監督機構和督察員的作用。
8.創新執法方式。加快在教育系統推行“雙隨機、雙公開”檢查制度,制定隨機抽查名單、抽查名單、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探索建立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行政檢查制度,制定年度計劃和檢查清單,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辦學活動的幹擾。推進“互聯網+”執法,推進辦案流程和執法工作網上運行和動態管理。加強信用監管,建立教育行業信用檔案,記錄各類辦學主體違法信息,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懲戒機制。鼓勵和培育具有專業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和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提高治理效率。結合教育實際,加強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說服教育、說服示範等非強制手段,規範實施柔性執法。
9.嚴格的執法程序。完善教育違法投訴舉報制度,做到有訴必答、有案必查。完善日常檢查機制,推進現場執法規範化。按照合法、科學、高效的原則和規範、統壹、細化的要求,優化教育行政執法程序,保障聽證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完善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各類行政處罰的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規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罰沒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10.落實“三項制度”。加快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執法信息公開,公開執法主體、責任、權限、依據、程序和救濟渠道,完善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推進教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完善執法文書,加強執法過程錄音錄像,完善執法檔案管理,固定保存執法證據,實現執法全過程。健全完善重大教育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確保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機構承擔、專人負責。
11.促進信息的享受。推進省級試點,加快建立統壹的教育行政執法信息庫,利用政府平臺逐步實現教育執法信息全國互聯共享。以基礎教育數據庫為基礎,推進教育執法信息、就業禁止信息和法人或個人教育信用信息的交換。加強教育執法信息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信息的銜接。圍繞實施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許可、教師招聘等活動,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執法信息庫和教育基礎數據庫等,查詢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師等主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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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建立由政府主導,教育、市場監管、民政、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食品藥品、城管、稅務等部門參與的教育行政執法協調機制,指導推進重大執法活動,組織跨部門執法。各地要把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時間節點,層層壓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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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強條件保障。切實保障執法經費,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充分考慮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執法服裝和標誌,改善執法條件,合理配備執法所必需的車輛、通訊、調查取證等裝備,保障執法活動正常開展。加強執法人員職業保障,完善基層執法人員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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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執法監督。法治教育機構應當履行執法監督職能。在教育執法過程中,要尊重教育規律,註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堅決防止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選擇性執法,堅決杜絕以罰代刑、以罰代刑。完善教育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不作為、亂作為或違法幹預執法的責任。保障執法對象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發揮行政司法監督糾錯作用。大力推進陽光執法,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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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執法基礎。完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提高教育立法質量,盡快形成覆蓋各類教育活動的法律體系,為教育行政執法提供明確依據。根據實際需要積極推進地方教育立法,完善地方教育行政執法的依據和規範。加快修訂《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夯實教育行政執法體制基礎,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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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促進評估和評價。將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評價教育行政部門建設法治政府成效的內容。完善依法行政分級監督考核機制,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情況。建立教育行政執法第三方評估機制和群眾評價反饋機制,增強執法評估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法律依據:
《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的意見》第壹條明確了執法範圍。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是增強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教育管理職能,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重點領域包括:查處非法學校(含學校、幼兒園、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及其他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教育機構;查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規招生、違規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違規頒發學位證、學歷證書等學歷證書的行為;查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擅自分立、合並,擅自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行為;查處教師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查處國家教育考試嚴重作弊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以行政執法形式明確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