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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法規定了衣服的退貨。

法律主觀性:

國家關於新三包中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修理、更換、退貨部分商品(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實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第三條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已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第五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能保證三包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二)保持售出產品的質量;(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鑒定要求的,不準銷售;(4)產品銷售時,應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維修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並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承擔修理服務;(二)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維修產品的質量,確保維修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四)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對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三包方式。生產企業自行設立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待修。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第十二條生產者未在三包有效期內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據此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銷售者要求退貨,消費者不願意換貨其他型號、同規格產品的,銷售者應當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本規定收取舊商品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第十四條在換貨過程中,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品。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免費修理產品(含材料費、工時費),但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導致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外。修理者應當為應當三包的大件產品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鼓勵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實行三包,但可以有償修理: (壹)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二)非三包修理者拆除造成的損壞;(3)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四)三包憑證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的;(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第十八條修理費用由制造廠承擔。修理費用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內為保證正常修理而應支付的費用。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壹次性分攤費用,具體辦法由雙方約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修理費的支付方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在合同中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立維修網點的,生產者直接提供維修費用。第二十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關閉、合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壹條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上述部門責令按照三包規定處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發布的國辦發(1986)177號《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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