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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新農村居民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鞏固和提升地震災後重建成果,規範新村聚居點管理,加強農村社區和幸福美麗新村建設,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4.20”蘆山強烈地震後建設的新村聚居點的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新村聚居區,是指按照新農村建設規劃建設的,具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

本條例所稱新村聚居區管理,是指對新村聚居區的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進行規範管理,維護新村聚居區環境衛生、容貌秩序和園林綠化的活動。第四條新村聚居點管理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居民為主體、民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新村聚居點管理活動的領導。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新村聚居點的管理活動進行服務和監督。第六條新村聚居區應當設立自治管理委員會,負責新村聚居區的日常管理。較小的新村聚居點可以由新村聚居點的居民選舉產生,履行自管委員會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的新村聚居點管理工作,督促獨立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農村社區建設與新村聚居點管理的關系。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新村聚居點管理工作,支持獨立管理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村聚居點管理補助機制。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新村聚居點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和支持,建立長效機制。第二章自治管理委員會第八條居民戶籍屬於不同行政村的新村聚居區,新村聚居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新村聚居區居民或者居民代表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選舉和更換自治管理委員會成員,相關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居民戶籍屬於同壹行政村的新村聚居點,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召集新村聚居點的居民或者居民代表成立獨立管理委員會,選舉和更換獨立管理委員會成員。

居民代表由新村聚居區的居民以戶為單位確定,從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中產生。第九條自治管理委員會由三至七人的單數組成。自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從新村居民中選舉產生。

自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事業,有壹定的工作能力。

自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第十條自治管理委員會可以設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從獨立管理委員會成員中選出。第十壹條自治管理委員會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自治區管委會憑備案回執,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自治區管委會印章。

自治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後三日內宣布成立。第十二條自治管理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實行居民討論管理新村居民點;

(二)組織起草居民管理公約草案;

(三)監督居民管理公約的實施;

(四)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

(五)聯系有關方面,保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按照居民管理公約收取、使用和管理相關費用;

(七)建立和管理檔案;

(八)配合有關部門和新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做好治安、消防、衛生規劃、防疫、旅遊和宣傳工作。第十三條自治管理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更換:

(1)辭職;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由三分之壹以上的居民聯名提出。第十四條新村聚居區自治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新村聚居區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制定和修改居民管理公約。第十五條居民管理公約應當根據新村聚居點的實際情況制定,居民管理公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a)清潔房屋前後的行為守則;

(二)房屋使用規範;

(三)生活垃圾處理規範;

(4)汙水排放和處理規範;

(五)維護公共衛生的行為規範;

(六)愛護公共設施和清潔設施的行為規範;

(7)飼養寵物的標準;

(八)新村居民點管理費;

(九)鼓勵遵守居民管理公約的措施和處理違反居民管理公約的措施;

(十)居民討論決定的其他管理事項。

制定居民管理公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促進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公眾利益。

《居民管理公約》對新村聚居區的所有居民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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