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蒙臺梭利的分權理論有了很大的進步。蒙臺梭利在《比洛克》中對三權的劃分更加清晰合理。更重要的是,蒙臺梭利不僅解釋了分權,而且進壹步解釋了如何解決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沖突,這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勵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為今後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有效制約權力提供了參考模型。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來看,無論是對於理論的創立者還是使用它的國家來說,三權分立都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個國家機關或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的政治穩定。孟德斯鳩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永恒的經驗。”“如果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壹個人或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的權利、執行公共決議的權利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糾紛的權利,那麽壹切就都結束了。”制約權力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都有限制權力的現實需要,但資本主義國家限制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社會主義國家限制權力的本質是真正保障人民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來看,在英國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分享權力成為歷史的事實之後,根據三權分立理論建立起來的資本主義國家機關按照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個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相互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權力,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開的。甚至代表機構實際上也是富人的論壇和投票工具。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采取的壹系列方法。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上起到了以下功能:1,區分功能。美國現代憲政主義者科爾文曾將三權分立概括為四個要點:
第三,分權理論對中國政治制度的影響
將三權分立作為中國制約權力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地位。第二,它有助於我們采取壹種帶走的態度,吸收和借鑒壹切有益的經驗。
中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因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更加符合中國國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了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體現了中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徑。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很不完善,進壹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課題。
從理論上講,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本質後,我們會發現它與中國所追求的“議事與行政相統壹”和“民主集中制”並不矛盾。“議行合壹”旨在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有機結合和統壹,代表人民願望的權力機關的至高地位,以及行使三權主體的壹致性,但並不反對國家權力的分工和監督制約。而“民主集中制”強調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要體現多數人的意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中國,體現為人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國家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就包含了對國家權力進行制衡的內容。
資本主義國家采用分權的方法和手段來制約權力,防止專制。比如美國200多年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總統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理念壹直指導著美國的政治生活,維持著美國的長期政治穩定。社會主義國家采用“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壹”的制度來保證權力的純潔性和普及性,但對於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機關打著人民的旗號濫用權力卻不夠重視。
由於社會中沒有任何壹種權力可以與國家權力相抗衡,因此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三權分立的合理核心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國家機關內部的相互制約,更好地協調配合,充分發揮作用。
從實踐來看,我國也存在權力制約,如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能劃分,機構分離,權力劃分,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但總體而言,中國更註重分工(機構分離、權力劃分),缺乏對權力的制衡。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之前,似乎沒有人提出過這個問題。凈化權力的方式是各種政治運動,對權力的約束基本上是自律。但是,任何缺乏制約和規範的權力都會自我膨脹,趨向腐敗,即使是特殊材料制成的* * *黨員也不例外。因此,權力必須受到有效的制約。
從我國現行憲法制度來看,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位高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它在性質上是全權代表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事實上,NPC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所有國家權力,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策權等壹些重要權力。長期以來,由於黨政不分、人大代表素質不高,人大在中國政治生活中並沒有真正樹立起應有的權威。但是,隨著民主進程的發展和人大地位的提高,將來人大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時,這種“全能機關”性質的必然結果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特別是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具有行政化傾向。如果只是由每年會期不超過20天的人大來監督,權力就會擴大。壹旦這種情況成為現實,對中國民主的發展將不是壹個好消息。壹些學者提出建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的平行審查制度,這是從兩個方面考慮的:壹是填補中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權力真空;二是防止NPC特別是NPC常委濫用權力。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現象較為嚴重。因此,壹方面要加強人大的監督;另壹方面,要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使司法機關配合NPC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有效制約行政權力;同時,配合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盡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員資格法,讓高素質的人擔任法官、檢察官,嚴懲司法人員枉法行為,建立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確保司法隊伍的純潔性。
權力分立不應該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我們應該在觀念上重新認識它,摒棄偏見,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鑒其經驗,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將國家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建立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作為壹種理論,三權分立原則最早是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的。在封建專制統治下,皇帝或國王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統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17世紀,英國發生了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6月,英國和王威廉接受了《權利法案》,並於1701年6月簽署了《王位繼承條例》。這兩項法案確立了基於分權原則的英國君主立憲制。洛克在現有政治現實的基礎上,提出了立法權和行政權(行政權)的分離,並指出立法權高於行政權,他所說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分別指國會和英國國王。所以,洛克所謂的分權,就是把代表封建貴族的國王特權壹分為二,把立法權和司法權壹個個拿走。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的分權理論具有重大的政治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