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第壹條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1]第二條凡繳納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駐華辦事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前款所稱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1]第三條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1]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1]第五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移支付以及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1]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財務會計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征收人員,由征收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應為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稅務人員履行義務;當確定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名單上報主管稅務機關。[1]第七條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承擔法律責任。[1]第八條同壹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在繳納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向征收人申報匯總。[1]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載明納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號碼(沒有該憑證的,可以使用能夠有效證明其身份的其他證件)等個人信息。工資、薪金、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由於納稅人較多,不方便逐壹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不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但應通過壹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代扣代繳稅款。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索要扣繳稅款憑證,以掌握納稅依據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以便向納稅人代扣代繳稅款。非正式的扣稅憑證可以被納稅人拒絕。[1]第十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暫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承擔。[1]第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繳的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未繳的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或者罰款。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點擊通讀正文】排列=橫向錄入法左起=手工錄入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壹次性扣除,但扣繳義務人已向稅務機關及時報告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除外。[1]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置扣繳稅款賬簿,準確反映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如實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1]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按月扣繳的稅款,應當於次月7日內上繳國庫,並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已繳納個人所得稅明細清單,包括每個納稅人的姓名、單位、職務、收入和納稅情況,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未報送或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壹經查實,其未在《個人收入支付明細表》中反映的支付給個人的金額,不得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成本扣除。[1]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報送。[1]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