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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學需要文史哲?

“法律與人文主義”是我們會議的主題。我先簡單討論壹下為什麽法學教育和法學需要人文學科。作為壹般的文化素養,文史哲是包括法律人在內的市民社會成長的條件。顯然,我們今天不是在這個意義上談論人文學科。

傳統上,法律與人性的關系非常密切。法律依賴文本,由人文知識群體操作,這是所謂文明社會的壹大特征。所有法定社會都是如此,包括英美判例法。換句話說,對於法律人來說,人文不僅僅是壹般的文化素養,更是法律技術的基礎或者行業的基本功。起草文書、調解糾紛、法庭辯論,都需要人文體驗。但這種技術知識應用不是我們今天的話題。我們要討論的其實是壹個學術問題:人文主義的思想立場,尤其是人文主義的批判精神,能對中國法學提出什麽樣的挑戰?

我們來看看中國的法律現狀。自20世紀70年代末法律體系重建以來,總體而言,法學教育和法律人的人文構成(考試範圍和學科背景)並沒有大的變化。但相對而言,可以明顯感覺到社會科學的知識、理論和方法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事實上,法律已被官方和民間學科歸為“社會科學”。這種劃分是合理的,因為法學的方法確實在向社會科學靠攏,經常借用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經濟學等等的理論。造成這種趨勢的原因非常復雜,可能與大學的“表格化”管理和消費社會的擴大有關。這也與現代/西方法律的保守性有關。另外,法律是“地方性知識”(在Gilds中),它不能提供壹種分析自身的方法。教科書上三段論的司法推理,其實是壹套循環的解釋技巧;就是從法律中提煉出原理和理論,然後用這些原理和理論來分析法律的意義,論證其正確或錯誤的適用。妳不能通過循環論證來學習。所以我說,法學要想以“地方性知識”為研究對象,就必須“融入”社會科學(見我的隨筆《法律方法與法治的困境》)。當然,國內外的批評者都指出,即便如此,法學也不屬於社會科學,行業性質不同。但無論如何,大家都承認,社會科學的知識、理論和方法正在成為法學的主流。

那麽,我們今天如何看待和倡導人性呢?是否可以零碎地論證,比如中華法系歷史悠久,所以在追溯傳統時壹定要註意史料的收集和整理?不可否認,這是對人性的利用。再比如,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各種學派的理論,都可以在抽象的理論中分析,在哲學的層面上討論,從而誕生了法哲學這個專業。那也是人文。更不用說遍地開花的“法律與文學”運動了。但這只是知識領域的劃分,仍不及社會科學對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和指導的廣泛介入。

我有個主意。來杭之前我跟小霞提過。歸根結底,我們提倡人道只有兩個原因:

第壹,迄今為止,社會科學的主流對新法治的分析和批判並不十分成功。或許是因為社會科學在中國還不夠成熟(就人文而言),還不足以突破法治意識形態的羈絆。很少觸及政法系統的深層結構;老百姓每天面臨的困難,從上訪村到拆遷戶,從反腐到基層民主,從醫療改革到社保崩潰,也是空談多於探索。從制度上看,與“不實用”的文史哲相比,政治、經濟、法律等學科擁有更多的市場資源,更願意“跑來跑去”爭奪賄賂,納入“基地”和“項目”。因此,倡導人文自由思想和獨立精神,是我們維護教育倫理、抵制學術腐敗、爭取學術自由的壹項緊迫任務。

第二,隨著腐敗的日益合法化、制度化,法律必然充斥著著述,成為“潛規則”的母法。壹部有文化的法律,就像壹部冗長的《哈利·波特》或壹部沒完沒了的《迪士尼》卡通片,是壹部社會現實被修補和顛倒的虛構作品。而且,只有不斷發明,顛倒的現實,也就是“人人平等”的神話,才不會化為烏有。這樣,當法治的故事和虛幻的正義消除了邊界,當權利和腐敗密不可分,理論的進步首先必須是人文精神和思想立場的進步;或者反過來,達拉斯到禮堂註意,這是學者的責任,即社會批判和理論建設,而不是法律人的日常實踐;理論和實踐不可偏廢,這是法學院學生學習和訓練的內容。以上兩點是我們希望人類在法律領域面臨的理論挑戰。能否做出貢獻,甚至影響主流,就看我們的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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