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壹、企業辭退原則
1.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要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做好思想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者,可按《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2.企業在辭退違紀員工時,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發現辭退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如發現企業領導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企業要認真做好違紀被辭退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搞,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轉移戶口的,按照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二、員工被辭退怎麽辦?
風險提示勞動保障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新的用工模式下,人事管理、業務管控、工資結算等事項可能被拆解到不同的企業,導致勞動主體與法律的關系難以界定,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特別是農民工往往從事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危險性高、有毒有害的作業,缺乏全面的防護,農民工自身安全知識貧乏,維權難度加大。
建議針對勞動者維權難的問題,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權方式之壹: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由有過錯的壹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第二種維權方式: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第三種維權方式: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辭退、除名、開除職工、職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第四種維權方式: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種維權方式:監督舉報投訴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六種維權方式:信訪
勞動者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政府信訪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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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