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單位決定勞動力市場資源的配置,不僅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市場的論述,也違背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倡導的契約精神。契約精神應包括三個要素:契約自由、契約正義和嚴格遵守契約。其中,契約自由充分尊重契約雙方的理性約定,旨在鼓勵市場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既反對市場主體的弱肉強食,也反對政府對市場微觀活動的過度幹預。契約正義強調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旨在鼓勵等價交易和公平交易,弘揚平等互利的精神,抑制強勢市場主體的欺淩行為。嚴守合同強調合同的有效性和神聖性,強調有效的合同等於有效的法律,鼓勵當事人善意履行,反對當事人違約和不誠信。這三個要素同等重要,沒有高低之分。它們不僅互不相同,而且不可或缺,相輔相成。
壹些企業和用人單位壹味強調企業單方面的“契約自由”,而忽視了雙方的契約自由和雙贏的契約正義。這是對合同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約精神不僅要關註形式上的契約自由,更要關註實質上的契約自由;既要關註企業單方面的契約自由,也要關註勞動者的契約自由,追求勞資雙方的理性自由;它不僅強調保證契約自由的行使,而且更加關註契約正義的實現。如果說自由是契約的基礎,那麽正義就是契約的靈魂。只滿足形式自由和單方面自由要求,而缺乏實質自由、雙邊自由和公正要素的勞動合同,就像是雇主為勞動者打造的鍍金枷鎖。
實踐證明,外表免費但缺乏正義元素的“霸王條款”,只會侵害勞動者權益,用戶和單位獲得不當利益,最終阻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可見,“霸王條款”是勞資雙方都輸的潛規則。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調節不完善、企業無法謹慎自律的當下,片面強調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約自由,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也損害了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
法律是有溫度的。勞動合同關系更是如此。為了弘揚契約精神,追求契約權利義務的平衡,立法者必須讓包括勞動者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感受到法律的溫暖。因此,向弱勢群體(包括勞動者、殘疾人、老人、兒童、消費者、投資者等)傾斜是現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選擇。).
適度傾斜原則貫徹並捍衛平等原則。立法中的法律平等、形式平等、抽象平等,往往被現實的不平等、實質的不平等、具體的不平等所取代。要恢復強者與弱者之間的平等地位,就必須把實踐中已經向強者傾斜的天平,回歸到原本平等的位置。僅僅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夠的。我們追求的是實質上的平等。
適度傾斜原則是以人為本、維護公眾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治社會的以人為本和以人為本。這裏的“人”和“人”,既包括抽象的、整體的、宏觀意義上的人,也包括具體的、個體的、微觀意義上的人。而微觀意義上的人很容易成為弱勢群體。司法機關既要在個體意義上為人民服務,也要在整體意義上為人民服務。
適度傾斜原則是維護公眾利益的要求。把千家萬戶的私人利益積累起來,就是成為世界的公共利益。弱勢群體的權益具有數量眾多的特點,既有私權和個人利益,也有社會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很難靠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不求助於國家公權力和社會力量。所以國家對弱者的適度傾斜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適度向弱勢傾斜主要是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體現對廣大勞動者等弱勢群體的關心和照顧,法律的實施也要在實體和程序上充分體現對弱勢群體應有的保護和照顧。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要徹底杜絕嫌貧愛富、錦上添花的不正常現象,切實關心廣大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善於和勇於給予及時幫助。當然,適度的向弱者傾斜,並不是過度向弱者傾斜,也不是對弱者的虐待,而是壹個弱者可以變強,強者真誠,強者關愛弱者,人人共贏享受的法制環境。
繩子鋸木頭,但是水掉石頭。只要全社會統壹認識,信仰法治,切實把契約精神貫徹到勞動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普法的各個環節,旗幟鮮明地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就壹定能極大地激發廣大勞動者投身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最終早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壹、銀行從業資格證要考哪些科目,如何選擇?
銀行業考試科目(選修)初級、中級職業資格考試開設: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銀行業專業實務。其中,銀行專業實務由個人金融、公司信貸、個人貸款、風險管理、銀行管理五個專業類別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