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史的開端,壹般公認為英國——馬克思在《資產階級與反革命》壹文中指出:“1648和1789的革命,不是英國革命和法國革命;這是壹場歐洲革命。.....這兩次革命不僅反映了它們發生的地區即英國和法國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整個世界的要求。”根據馬克思的論述,我們可以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看作是世界近代史的開端。歷史發展的事實也表明,有充分的理由將英國革命視為現代世界歷史的開端——因為現代世界文明最基本的文件《英國大憲章》就誕生在這個國家。
我們來看看《大憲章》是如何誕生的。諾曼人於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諾曼人成為英格蘭國王後的11世紀和12世紀變得更加強大。他們建立的中央集權政府,加上當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有的統治方式,以及諾曼底盎格魯人和諾曼人擁有的土地,使得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強大的國王。13世紀初英國國王約翰登基時,壹系列事件使得英國的封建貴族奮起反抗,要求限制絕對王權。當時英國國王約翰的壓力來自三個方面:壹是他奪取王位的方法受到批評。前英格蘭國王理查德於1199年去世後,出現了兩位繼承人。約翰囚禁了他的對手,也就是他的侄子不列顛尼亞·亞瑟,亞瑟從此杳無音信。許多人認為約翰暗殺了他的親戚以獲得王位;其次,當時法國國王在諾曼占據了英國土地的最大部分。英國貴族要求國王收回失去的領土,約翰於1214年發動了對法國的戰爭,但壹敗塗地。此外,約翰與教皇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上發生爭執,於是教會對英格蘭實施了絕對的懲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皇投降。1215年6月15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聚集在倫敦,挾持英國國王約翰為人質。約翰被迫批準貴族們提出的男爵法案。同年6月15日,約翰在蘭尼埃德的賬單上蓋上了皇家印章。貴族們在2009年6月65438+6日重申了他們對約翰的忠誠。最後,皇家秘書將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協議正式登記,成為大憲章的原件,並抄送各地,由指定的皇家官員和主教保管。英國國王約翰從壹開始就沒有接受大憲章的誠意。他被迫在強制下簽署了這份文件,尤其是第61條,幾乎剝奪了國王的所有權力。就在貴族們離開倫敦回到自己的封地後,約翰立即宣布放棄大憲章,教皇英諾森三世也斥責大憲章是“用武力和恐懼強加給國王的無恥條款”。教皇否認任何貴族的權力要求,稱這樣做有損國王的尊嚴。然後英國陷入內戰。約翰死於1216 10年6月18日內戰最激烈的時候,九歲的亨利三世登基。皇室希望年輕的新國王能被貴族們接受。新國王登基後,戰爭結束了。10 12年10月,皇家大臣以亨利的名義頒布了另壹部大憲章,但其中的壹些條款,包括第61條,被刪除了。後來在1217和1225年,亨利三世又頒布了大憲章。1225中有壹次是18歲的亨利親自發的,刪到只有37篇。亨利三世統治56年後,於1272年去世。到他去世時,大憲章已經成為既定的英國法律,以後的國王很難像約翰那樣徹底推翻它。亨利三世的兒子英格蘭愛德華壹世於1297年6月+12年10月頒布了最後壹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為“肯定法案”的壹部分。
那麽這個大憲章的主要內容是什麽呢?《自由大憲章》包括壹個序言和63個條款,主要內容如下:教會根據憲章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不受幹擾和侵犯(第1條);貴族、領主去世後,其繼承人按舊額或領地舊習繳納遺產稅後可享受遺產(第二條);當國王被俘贖回,國王長子封爵,長女出嫁,收取的輔助資金要適當。除這三項外,未經國家公意許可,不得收取其他輔助資金和豁免捐贈(第12、14條);應該承認倫敦和其他城市有自由和習慣的權利(第13條);不得強迫騎士或其他自由持有土地的人履行額外的服務(第16條);除國王自己的莊園外,各縣、鎮、區均依舊章收稅,不得有增無減(第二十五條);國王的官員不準拿走自由人的糧食、戰車、馬匹、木材和其他動產,除非根據自由人的意願(第28、30和31條);任何自由人未經其同僚根據法律或國家法律審判,不得被逮捕、監禁、流放、剝奪法律保護或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傷害(第39條);25名大貴族成員組成了壹個委員會來監督大憲章的實施。如果國王違反,可以采取壹切手段懲罰,包括剝奪其土地和財產(61條);等等
從它的誕生和內容可以看出,這個大憲章是叛軍為了迫使國王在未來遵守貴族為他制定的條約而制定的。這個條約雖然早期捍衛了貴族的權益,但其精神是可以推廣的。讓我們註意到,它所捍衛的,其實是理論上可以擴展到所有人的權力。比如這份文件中提到,人民對任何自稱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政府的挑戰,都可以通過這份文件合法化。而且說人民不能讓國家隨意懲罰、流放、驅逐,必須經過合法合理的審判。然後這些都是很現代的想法,但實際上這是1215,英國最早在大憲章裏完成了這個東西。
所以大憲章在英國是整個國家的基礎文件,講的是壹個政府有什麽權力。它的權力受到壹份約束它的文件的限制,這種權力來自壹份合同。我們甚至可以說,政府來源於契約,與人民訂立契約的現代理念,可能就來源於《大憲章》這樣壹個真實的契約文件。具體來說,它的重要性在於:
首先,它最關心的是貴族和自由民的財產保護和人身保護。這是它的核心,即以明示的方式規定了自由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自由大憲章》第63條,包括第21條,涉及財產權。此後,無論是《權利請願書》還是《權利法案》都沒有忽視這壹點,即排除了國王侵犯私有財產權的可能。“風能進,雨能進,王不能進”這句諺語體現了產權首先要使不受政權侵犯的權利。“普遍的、平等的、個性化的財產權與專制的政治權力是完全對立的。承認每個人的財產權,就意味著要從根本上控制統治者的權力。”因為財產權對個人生活是必不可少的,它不僅是個人的主要內容,而且為其他個人的自由提供保護並使之成為可能。新興資產階級繼承了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思想,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的原則。
其次,規定的方式都是否定王權的方式,句式是“不為……除非……”。權利的提供不是以壹種積極的宣示方式,而是以壹種消極的排除其侵害的方式,這已經反映了英國人民在思想、意誌和行為上的消極和自由的特點。所謂消極自由,也就是伯林所說的,“不管這個不幹涉的範圍是用什麽原則來定義的,不管是基於自然法、自然權利,還是功利主義原則,或者是康德的某種所謂至高無上的命令,或者是社會契約的神聖性,或者是人類用來闡明和支持其信仰的任何其他概念,在這個意義上,自由就是‘免於……’;也就是說,在不改變但總是可以識別的邊界內沒有幹擾。“雖然《自由大憲章》之後人們給自由加了那麽多詞綴,但消極自由已經成為英國人的思維定勢。
第三,《自由大憲章》主要針對王權,字裏行間有對專制權力的不信任。第壹條開篇就明確規定:“我和繼承人應真誠地永久遵守本憲章,並將壹切增加的自由授予全國的自由民,使他們在世界上得到遵守。”可見,國王是第壹個遵守自由大憲章的臣民。
第四,《自由大憲章》多次提到(第1、2、13、39、41條等。)認為這些自由和權利都是根據英國舊的習慣和傳統提出的,從而以文本的形式宣告了英國人的經驗情結。“其法律和理論推論(《自由大憲章》所載的權利和自由)是基於某些權利和義務的既成事實。.....臣民所要求的只是君主尊重他們已經享有的東西,尊重確認這種享受的法律和習慣。君主所要做的就是不篡奪古代制度,不攫取臣民的既得利益。”
顯然,我們也知道為什麽這樣的文字會成為現代世界文明的起點——
首先,《自由大憲章》第壹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規定了人權,開啟了最早的人權實踐。權利與人權的區別在於,人權具有與威權相對應的內涵,換句話說,權利只有獲得了與威權相對應的地位,才成為真正的人權。人權最初的意義是相對於禁錮人的思想的專屬權利和束縛人的政權而言的。因此,權利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人權只是在近代才出現。嚴格來說,《自由大憲章》並沒有規定人權。因為《自由大憲章》規定的權利主體是不合格的,不符合人權概念對主體的定義。它只是指狹義的自由民,而不是所有的人。那為什麽有人說自由大憲章規定了人權?這是因為在充滿希望的後代眼中,這是人權。時間的厚度總能強化壹個事物的正當性。英國貴族在與王權的對抗和沖突中挖掘出權利的價值,並寫在文本中。於是,權利開始有了獨立的載體,而不是像以前那樣以習慣的形式存在。習慣權利,是歷史形成和傳承下來的,依賴於人們的記憶和言行,所以是不穩定的,不安全的。權利壹旦法律化,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就擺脫了這種困境,可以被更多的人知曉,產生更大的效力。從《自由大憲章》的文本中,財產權、人身權(第39條)和抵抗權(第61條)被清晰地揭示出來,社會生活被固定下來。
第二,《自由大憲章》宣稱“國王在法律之下”,這個條款是用文字寫的。在貴族和國王的長期反抗中,逐漸形成了王權應該受到限制的思想。法律開始成為約束王權的武器。法律不僅要針對臣民,也要約束君主。壹個不守法的君主不會享有他對臣民的權利,人民也有反抗的權利。這壹想法在亨利二世得到了明確表達。薩爾茲伯裏的約翰在他的《政治家手冊》中說:“被上帝授權的人依法行事,他是權利和正義的奴隸;篡位者壓制人權,讓法律服從自己的意誌。因此,應該用法律的武器對付那些破壞法律的人。.....而法律本應控制統治者本人。”這壹思想最終被《自由大憲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濃縮,並被後世的人們所傳誦。《自由大憲章》也是思想和實踐的總結。
第三,自由大憲章的意義受到質疑。從嚴格的歷史論證來看,《自由大憲章》本質上是壹部封建文獻。它的寫法完全是封建的表現,體現了封建貴族的利益。它所保障的權利主體是教會、大主教、貴族和自由民。作為全國絕大多數的農奴,不在它的覆蓋範圍之內。根據牛津英國通史,只有14%的人口可以被稱為“自由人”[29]。但就是這樣壹部封建文獻,在後人的不斷追問下,其意義遠遠超出了文本的本義。在《明智的後代》的解讀中,《大憲章》的貴族烙印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正如詹姆斯所說:“大憲章中所列條款對於新壹代和新時代的意義,與它們最初試圖表達的意義相去甚遠,逐漸被視為平民自由而非貴族自由的基礎。”在後人看來,主要是《自由大憲章》確立了這樣壹個傳統,不依賴於存在的、可以為王權設定邊界的法律,王權不能侵犯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大憲章》並不是這壹傳統的來源或唯壹表現。否則,即使締結了,也很難發揮其相應的作用,甚至很快消失。事實證明,它不僅支持這個傳統,而且被這個普遍的傳統所支持。
它在世界範圍內的意義也可以從它誕生後的影響力看出來:當時美國的很多政治家或理論家,如傑斐遜、富蘭克林、漢密爾頓、亞當斯等。,對英國的憲法歷史進行了深刻的研究。二十世紀人權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或放逐任何人。”這顯然類似於大憲章第39條。《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它還繼承了大憲章第30條和第31條的內容。《世界人權宣言》第40條引用英國《大憲章》第40條:“人人有權獲得法律保護。”在《世界人權宣言》中,我們也可以發現與《大憲章》規定的內容有許多重疊或相似之處,但前者多以現代術語表述。人權成為全世界全人類最普遍的價值觀和最熱烈的討論話題。英國《大憲章》開創的人權原則必將繼續影響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