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寫了許多大大小小的官司,都不是不義,也不是偏情,也不是護財。寫得最詳細最精彩的是賈雨村破薛蟠案。這個案例既展示了當時社會中法律的真實運作,也展示了司法官員面對復雜的社會形勢和社會關系時的疑惑、思想和行動。
薛家的“啞霸王”薛蟠和壹個小鄉官的兒子馮淵,為了壹個丫鬟甄大打出手,甚至打了起來。薛蟠是世界上第壹個靠財力發跡的人。"他命令所有的奴隸把馮淵打得落花流水,把英蓮生拖死。馮淵有錢沒勢,卻在壹次嘗試中丟了性命。賈雨村壹到應天府,就接到這樣壹個毆打、傷害人命的案件,非常重視,“就是把原告抓起來審”。壹個非常簡單的句子包含了豐富的法律信息。
首先是“拘留”。以現代法制為參照系,無論紅樓世界是明是清,都在中國傳統法制範圍之內。在現代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是有區分的,而中國傳統法律體系有壹種獨特的刑事訴訟,即所謂“諸法合壹,民刑不分!”陳谷元先生曾說:“重要的是以禮來構建純粹的民事制度,以德法來控制,做到防患於未然。即使出了事,調解也很貴。若有官員制定但不遵循,則視為頑固不化,引用刑法加以控制。”說白了,在中國傳統的法律體系下,並不是沒有民事規範,而是出於懲罰教育人的目的,出於禮貌而投入懲罰,即使是民事的,也算是刑事審判。因此,薛蟠毆打傷人殺人案適用刑事程序,由“拘禁”原告的人在賈雨村審理。這還是對原告的處理。如果被告人沒有刑事或民事權利,只要案件未決或未執行,就應該逮捕他,先把他關進監獄。既然人在獄中,就無法自救,任由殘暴的官員擺布,這就導致了很多弊端。
其次是“原告”。馮淵壹死,官司就成了人命官司,殺人原因意義重大。賈雨村對著門說,“妳是對的。但是,事關人命,被隆恩皇帝重新任命,實在難以忍受。在他盡力報恩的時候,他怎麽能為了個人利益而枉法呢?”在現代法律制度下,殺人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更準確地說,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紅樓夢》中,薛蟠被害的罪名是馮淵的壹個奴才提出來的。這裏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壹個是公訴與不公訴的問題,壹個是報復的問題。公訴和不公訴在秦律中有規定,壹般沿用到清朝。公訴是指指控他人殺人、盜竊。不公訴是指父母指責子女盜竊自己的財產,子女指責父母或奴婢任意對自己施加各種懲罰。政府只接受法庭指控,不接受非法庭指控。如果原告堅持提出非法庭指控,原告就是有罪的。馮淵的仆人不是薛蟠的仆人。指控薛蟠殺人是公開指控,政府應該依法受理。至於復仇,在原始社會,復仇權是私人的,但國家誕生後,司法權被國家壟斷,國家對兇手而不是受害者進行報復。在現代法制下,復仇權有明確的公私界限,為復仇而殺人也構成殺人,但在中國古代,這壹界限是模糊的。從法律上講,按照社會契約論,假設妳把司法權交給國家,換取國家的保護,是沒有問題的;按照春秋法家的思想,禁止私鬥,采取公開懲罰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傳統中國選擇了儒家,從西漢的董仲舒開始,儒家思想合法化的過程持續了兩千多年。第二年發生的東漢光和帝遺孀趙娥案,就說明了這種復仇權的模糊性。強人李壽殺了趙娥的父親,趙娥刺殺李壽為父報仇。這壹過激舉動在當時受到輿論的廣泛同情。涼州刺史周洪和酒泉太守劉攽聯名上書,請求皇上寬大處理趙娥。趙娥被關了兩個月,當她被赦免時,她回到了家。朝廷在她家門前立碑炫耀她的門戶,吸引了無數遊人,其中不乏太常張桓等達官貴人。《紅樓夢》中,薛氏家族是應天府四大家族之壹,是真正有實力的家族,這使得馮淵的仆人“告了壹年,無人管”,復仇需求得不到滿足。假設馮淵的仆從主要是模仿戰國四大刺客之壹的於讓報仇,成功刺殺薛蟠,轟動壹時,政府會不會追究他的殺人責任,還真不好說。當然,這只是壹個假設。正如所說:“馮家沒有什麽重要的人物,但這是為了錢。有了錢,沒什麽好說的。”
三是“審”。現代分權制衡原則體現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權、公訴權和司法權的分離。壹個殺人案件,首先是公安機關偵查,然後是檢察機關起訴,最後是法院判決。三個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和訴訟參與人權利的行使。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不是。賈雨村的“審判”不僅包括審判,還包括調查。在壹些危害帝國王朝根本的罪行中,比如謀反,也包括起訴。也就是說,賈雨村作為地方行政長官,同時兼任地方法院院長和地方檢察院檢察長。他並不獨立於政治權力和司法權力,司法權力中的偵查權、公訴權和司法權都設置在賈雨村。但是,不能斷言賈雨村的越獄是和尚的保護傘——無法無天。關於法官的責任,《李悝律典》和《漢書九章》都在監獄法中規定了審理和破獄的事項。後世可能有不同的名稱和載體,但對審理方法和破獄程序的詳細記載是壹致的。其主要目的是明確法官的責任,以達到慎刑的目的。但是,正如荀子所說,“人無藥可治。”不像現代的法官,在審判的時候,只有法律至上,而古代的法官在破獄的時候,只有皇帝至上。賈雨村聲稱,他不忍心以權謀私,他不考慮背叛法律,但他不能盡力報答皇帝的恩情。歸根結底,對皇帝的忠誠也是要打折扣的。門壹開,就說:“趨吉避兇者,君子也。”按照大師的話來說,不僅不能為朝廷效力,還會丟掉自己的性命。妳應該三思。賈雨村低下了頭,日方說:“妳怎麽看?”
最後說說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定的案件事實,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雖然有時幾乎等同於客觀事實,但畢竟不同於客觀事實。加繆的《陌生人》戲劇性地展示了兩者之間的極端沖突。主角莫索特關註的細節和法官關註的細節,就像兩條平行線,永遠無法相交。這種沖突成就了莫索特的個人悲劇,卻未必能如加繆所願成就法律悲劇。在葫蘆案中,馮淵酷愛陽剛之氣,不善女色,卻對甄壹見鐘情,甚至發誓再也不娶二女。而甄自小被拐子拐走,其遭遇不言而喻。最後,他等到了“獨壹無二的浪漫人物”馮淵,把所有的艱辛都做了來來去去,自稱“從此”。然而,紅樓的世界不是童話世界。王子被龍打死,公主生死不明。畢竟兩人沒能永遠幸福地生活在壹起。馮珍的愛情悲劇給賈雨村帶來了壹聲嘆息,“這是夢寐以求的愛情,只是遇到了壹對不幸的孩子”。但這只是壹聲嘆息。這不是他為破獄要註意的事實,於是他接著問,“不要說別人,只關註今天這個官司怎麽破?”不幸的是,法律事實並不是賈雨村想要關註的,或者說他主要關心的。於是,第二天賈雨村開庭時,仍然“枉法裁判,草率判案”,匆匆給賈政、王子騰寫信,裝作雲淡風輕的樣子,說“使侄之事已過,不必憂慮”邀功和奉承的感覺溢於言表。
在後四十回中,“代霸王”犯下了另壹樁命案,即第八十五回中的薛屢惹流放。案情其實很簡單:薛蟠在酒鋪喝酒,和調酒師張三發生了爭執。薛蟠把酒碗砸向張三,張三倒地而死。薛克帶銀子到衙門辦事,為的是“先撕死罪”,白花花的銀子壹攤,立竿見影。僅僅過了兩天,薛克就送來了壹頁信。起初,信中最重要的壹句話是,“哥哥的命是意外害死的,不是意外”。對應現代法律,是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的區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到薛家同與薛蟠飲酒的吳良勾結,買通屍體證人,花幾千兩銀子買通知縣。縣長開庭的時候案子就變了。經營酒店的李二,原本說看到薛蟠拿酒碗打張三,變成了“我真的不知道”。吳亮的證詞變成了“薛大爺生氣了,把酒潑到臉上,不知怎麽就沾到頭上了”。薛蟠的表白也變成了想把酒灑在張三身上的表白,只是此刻不想失手,酒碗不小心碰到了頭...其他有關人員改的口供與此基本壹致,故知縣”。如果殺了,可能用割或絞來決定;如果是誤傷,可能只能送去充軍。壹個是死刑,壹個是流放,這是僅次於死刑的第二嚴厲的懲罰。它結合了遷徙的懲罰和苦役的懲罰,雖然它仍然是壹個嚴厲的懲罰,與死刑相比,有壹個出路。生死之別,深如天界。總之“再錄壹次課,就能很好的翻供了,妳就生了。“死罪可以免,活罪可以繼續通融。白花花的銀子真的沒有浪費,值得追加投資。
但對比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個案例中,薛家突然變成了四處求援的小家庭,只能用民間律師的方法來處理。薛蟠的命雖然保住了,但與之前的案例相比,差距還遠遠談不上完美。當然,有四大家族的勢力正在衰落,高鶚有限的眼界閱歷也是壹個重要原因。盡管如此,這壹訴訟仍然顯示了當時法律的基本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