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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保障公眾安全,提高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城市道路和各類公共場地,在戶外空間以各種形式設置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設置標誌、牌匾、標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設施,以表明名稱、字號、商號的行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許可或者備案申請人和招牌備案申請人。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布局合理、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內容應當合法真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文字、符號和表述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範。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六條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中心城區以外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縣(區)城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縣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城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七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及時公布。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八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綜合考慮城市特色、區域功能、商業業態、自然文化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體現閩南文化。第九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戶外廣告的總體布局和控制原則;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載體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要求;

(三)戶外廣告的節能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其他需要納入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內容。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危險建築物或者危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損壞綠地的;

(六)利用道路護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墻、道路橋梁防撞墻和隔聲墻;

(七)在河道和防洪堤的安全保護範圍內;

(八)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以電子設備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的亮度限值或噪聲分貝限值;

(二)亮度、顏色、閃爍方式、開關頻率不得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相同;

(三)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不得開放,但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夜間經濟需要,經當地縣(區)城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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