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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如何規定離婚標準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婚姻法離婚

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壹個實質性的規定,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無效調解”是程序性規定,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很多調解失敗的案子確實破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破裂”的反映。有壹些離婚案件,雖然調解無效,但並不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在調解中,往往存在努力與無效、深度與深度不足的區別,直接影響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表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不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應以“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不應將“感情確已破裂”完全等同於“調解無效”。不要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只是“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判斷婚姻關系破裂的標準

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壹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的,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且長期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無和好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有通奸行為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真的不可能是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者是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因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

14.壹方有家暴。

15.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

軍人離婚需要什麽條件?

軍人離婚主要有兩個特別規定。壹個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軍人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壹個是去年6月165438+10月總政治部下發的《關於軍隊貫徹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軍人在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時,要註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第壹,完整準確的理解軍隊對離婚的否決權。如果非軍人要求離婚,壹般情況下,軍方有權否決。法院應該根據軍人的這種意願,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離婚。但是,軍方對離婚的否決權只是相對意義上的。拒絕離婚的“投票”能否產生不允許離婚的法律後果,既取決於軍方壹方的意願,也取決於軍方壹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二是士兵行使離婚否決權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第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沒有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作為軍人,應該及時、非常理性地投下贊成離婚的“壹票”。

《條例》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或者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現役軍人同意申請離婚或者起訴離婚。同時,《條例》還在第11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了軍隊調解和出具證明的程序。在理解它時,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細節

涉外離婚條件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人與中國公民、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地法律”。?

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取法院地法原則,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中國法院受理壹方為中國公民,另壹方為外國人的離婚案件,適用中國法律。其他國家(地區)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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