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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銷售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壹是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不得銷售。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應當為農民和其他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品檢測技術服務。

二是農產品包裝、保鮮、貯運中使用的防腐劑、保鮮劑、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儲存、運輸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儲、混運,防止農產品汙染。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壹)含有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合物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品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四)未按規定使用防腐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其他質量安全規定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六)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情形。前款規定的不準銷售的農產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是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市場內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其銷售的農產品的驗收制度;經檢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食品生產者采購農產品和其他食品原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不能提供合格證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

五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包裝或者標註合格證明,包裝或者標註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六是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根據質量安全控制和檢測結果出具合格證明,承諾不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化合物,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鼓勵和支持農民在銷售農產品時出具承諾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證書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收集、保存承諾證明或者其他質量安全證明,收購的農產品混合或者分裝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承諾證明。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符合標準的檢驗制度。

七是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確保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第八,國家對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目錄的農產品實行追溯管理。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合作機制。

九、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可以申請使用農產品質量標誌。禁止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國家加強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依法需要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有檢疫標誌和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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