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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南京市地質礦產局負責本市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礦產管理工作。有采礦活動的鄉(鎮)可配備專(兼)職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建設、規劃、環保、土地、水利、交通、農林、公安、工商、勞動、鄉鎮企業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第四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並將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進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林業開發、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水土保持、礦山安全、軍事設施、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地質環境保護,防治地質災害。第二章規劃第六條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計劃部門根據全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政府審定,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縣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轄區內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專項規劃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縣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專項規劃由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編制,經縣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對市轄各區開采建築用石、砂、粘土制定統壹開采規劃,劃定開采範圍和禁止開采範圍,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在主城區範圍內和主城區以外,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鐵路、公路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範圍內,嚴禁開山采石、采砂。第九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與環境保護、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鄉建設、水資源開發、生態林保護、旅遊景區保護、文物保護、交通規劃相協調。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礦產資源規劃抄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抄送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第三章勘查管理第十條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持勘查許可證和勘查單位資質證書到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第十壹條探礦權人應當自覺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在完成勘查作業後壹個月內向市和區、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第十二條探礦權人依法取得臨時土地使用權後,應當對勘查過程中占用的耕地、耕地上的農作物、林地上的樹木和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勘查工作結束後,探礦權人必須按照規定做好土地復墾、森林植被、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造成損害的,承擔恢復和治理所需費用。第四章開采管理第十四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珍惜和保護礦產資源,采用合理的開采和選礦方法,不得亂采濫挖、采富棄貧、易采易廢、劣用優材,並註重資源的綜合利用。第十五條露天開采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必須在市政府批準的開采範圍內進行。采礦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經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可。

本辦法實施前,未按國家技術規範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應當在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範要求。不符合條件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換發登記。第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凡需到國務院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須經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初審,並逐級上報審批。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審批登記的,須經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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