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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誤投炸彈到中國。應該負什麽責任或者違反了什麽國際法?

1.緬甸軍機越境轟炸造成中國平民傷亡的性質:

這是壹個典型的由國際不法行為引起國家責任的事件。當代國際法中關於國家責任的主要國際文件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06年通過的關於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責任條款草案。草案雖然沒有成為正式的國際公約,但就像草案的最後壹位特別起草人詹姆斯?正如詹姆斯·克勞福德所指出的,該草案是習慣國際法關於國家責任的原則和制度的匯編,也反映了過去幾十年來國際法在這壹問題上的逐步發展,因此具有相當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

根據草案第壹章,“國際不法行為”是指“可歸於壹國並違反其國際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因此,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因素有兩個:

(1)這壹行為違背了國家的國際義務;

(2)行為可歸於國家。(草案第2條)。

2.緬甸軍機越境轟炸違反了緬甸的幾項國際義務。

1.緬甸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其軍機明顯越過中緬邊境,未經允許在中國領空投下炸彈,不僅構成侵犯中國領空的行為,也可視為對中國的武裝攻擊。這種行為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不得對其他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使用武力的原則所構成的義務。

2.同時,這壹行為也違反了《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中提出的避免威脅或使用武力侵犯他國現有國際邊界的義務,這壹義務已被公認為習慣國際法。

3.這壹行為也違反了和平解決五項原則中相互尊重領土和主權完整、互不侵犯的原則,而這些原則早已被中緬兩國接受為處理兩國關系的基本準則。根據草案第12條:“如果壹國的行為不符合國際義務的要求,則為違反國際義務,不論該義務的起源或特征如何。”無論從《聯合國憲章》還是習慣國際法的規定來看,緬甸軍機越境轟炸顯然違反了緬甸應履行的諸多義務。

第三,緬甸軍機越境轟炸可歸咎於緬甸。

1.根據草案第4條:“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無論其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職能或任何其他職能,無論其在國家組織中的地位如何,也無論其作為國家中央政府機關或領土單位機關的特征如何,均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國家行為。”

根據緬甸軍方的作戰計劃,緬甸政府軍的戰機對反政府武裝實施軍事打擊,屬於國家機關——軍方的行為,因此轟炸行為可以歸咎於緬甸。

(1)還有壹點值得註意的是,即使緬甸軍方在作戰行動前下令戰鬥人員不得越界,根據草案第七條的規定,被授權以此身份行使權力要素的實體(軍隊)的行為仍將被視為支配該機關的國家的行為。

(2)還值得壹提的是,如果這次越境襲擊是由勇敢的叛軍而不是緬甸政府軍實施的,那麽這樣的襲擊不能引起緬甸的國家責任。但是,如果叛軍在未來成功奪取政權或建立新的國家,那麽他們將為叛亂期間的非法行為負責。

草案第10條規定了這兩種情況:“成為壹國新政府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被視為國際法所指的該國的行為。根據國際法,在壹個已存在的國家的壹部分領土上或在其管理下的領土上組成壹個新國家的叛亂行為或其他運動應被視為該新國家的行為。”(具體來說,如果這次越境事件是壹個有勇氣的叛軍所為,那麽它應該為奪取緬甸政權或自行建立新國家後中國境內的平民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

四、緬甸的行為不存在解除行為的不法性。

草案還列舉了解除行為不法性的若幹情況,如受害國的同意、授予《聯合國憲章》的合法自衛措施、針對他國非法行為采取的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難和危急情況等。這些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況不適用於跨境轟炸緬甸軍用飛機構成的國際不法行為。

綜上所述,在這壹事件中,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兩個要素同時成立,不存在解除該行為不法性的情況。根據當代國際法關於國家責任的基本原則(壹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草案第壹條),緬甸軍機越界轟炸造成中國平民死傷,引起緬甸的國家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緬甸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1,中國遇難平民賠償;

根據當代國際法,“壹國有義務對其違反國際法所造成的損害向其他國家進行賠償”是壹項普遍的法律原則。草案第31條明確規定:“責任國有義務對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全額賠償。損害包括壹國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害,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草案第36條進壹步闡明,“這種補償應彌補任何經濟上可評估的損害。”

(2)官方的承諾和保證不會作為例子;

根據草案第30條(b)款,如有必要,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有義務"提供不重復該行為的適當承諾和保證"。

鑒於這壹事件,由於緬甸以前多次違反其國際義務,中國對緬甸的信心可能會動搖。因此,政府、外交部或軍方應該出面確保這種情況不會再次發生。壹旦今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緬甸的國際不法行為將增加壹項“不作為”不法行為,這也將導致其承擔國家責任。

(3)向中國政府正式道歉;

壹個國家可以通過賠償形式和經濟補償形式對其造成的國際不法行為進行賠償。草案第37條第2款規定,賠償可以通過承認違法行為、表示遺憾、正式道歉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6.中國應如何應對緬甸的國際不法行為?

作為緬甸戰機越境轟炸事件的受害者,中國應采取哪些措施應對,同時應註意哪些國際法相關問題?

(1)第壹時間通過外交途徑抗議、警告、要求賠償。

中國的反應既包括抗議和警告,也提高了中國對緬甸處理其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的期望,如要求緬甸道歉、賠償並承諾不再這樣做。其實這不是軟弱的表現,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宣言》提出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國際摩擦的基本宗旨。同時,它完全符合上述關於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的條款草案中的具體規定。我們沒有提出不符合國際法的不合理和過分的要求,也沒有提出緬甸無法實現的任何要求。總的來說,我們的措辭和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完全符合國際法的具體規定。

(2)中國軍隊應加強邊防警衛水平;

(3)我軍邊防部隊應註意合理理解和運用國際法賦予的自衛權。

(4)允許群眾在緬甸駐華使館前示威,但應防止群眾沖擊緬甸使館,並保護好緬甸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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