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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標準糧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高標準糧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標準糧田,是指在糧食生產核心區按照國家和省標準建設的用於生產小麥、玉米、水稻等主要糧食作物的農田。,具有畝產糧食100多萬噸的生產能力。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標準糧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第四條高標準糧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配套、加強管理、嚴格保護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糧田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度和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糧田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氣象、電力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標準糧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糧田的規劃和建設,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做好高標準糧田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高標準糧田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和河南省糧食生產核心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高標準糧田建設規劃,確定建設區域,明確建設目標、任務和責任。

高標準糧田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第九條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高標準糧田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高標準糧田建設規劃,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金、統壹建設布局的要求,明確高標準糧田建設的具體項目、布局和時序安排。

省轄市、縣(市、區)高標準糧田建設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高標準糧田年度建設實施計劃,有序推進規劃實施。第十壹條高標準糧田規劃應當合理確定100畝方、1000畝方和10000畝方的規模,並統壹編號、建檔。第十二條林地、濕地、河灘、采煤沈陷區和25度以上坡耕地不得規劃為高標準糧田。第三章建設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高標準糧田建設工作。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高標準糧田建設的投入。鼓勵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等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高標準糧田。

鼓勵和吸引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建設高標準糧田。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籌協調高標準糧田工程資金,按計劃集中投資,連片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條高標準糧田項目建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制度,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實項目建設責任。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標準糧田建設評估制度,對高標準糧田建設進行評估,檢查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第十八條已建成的高標準糧田應當集中連片,田地平整,水利、電力、道路、林網、氣象等配套設施完善,耕地質量、生產能力、農業機械化水平、科技服務能力和生態修復能力達到國家和省標準。第十九條高標準糧田建設實行驗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高標準糧田建設標準進行驗收。驗收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設施管理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建立由政府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和專業管護人員共同實施的管護制度,制定高標準的糧田設施管護辦法,明確管護主體、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資金的籌集使用。第二十壹條政府投資的高標準糧田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設施產權移交手續,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高標準糧田建設項目產權轉讓,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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