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民事糾紛案件需要多久才能結束?
我國法院審理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審理期限內審結案件即可。但根據實際情況,壹般來說,壹次審判大概需要1到2個小時。如果壹個案件的權利關系比較簡單,壹般壹個小時左右就可以完成。復雜的話,需要1小時到2小時,或者2小時以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審判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首先,原告口頭陳述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被告陳述了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寫明反訴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訴訟有第三人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先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答辯,承認或者否認原、被告的陳述。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者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並質證。
在出示證據、質證當事人陳述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但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法官當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當庭質證。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訴訟審判階段的重要環節。
發生民事糾紛後,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由於案件審理時間較長,且大多數案件都要經過多次開庭才能宣判,無疑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糾紛發生後,處理糾紛的首選方式應該是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