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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會通知我扣押貨物嗎?

1.必須通知。

2.否則,必須歸還原件。

3.《海關沒收財產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規定應當先行變賣處理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海關總署審批的案件應報總署審批),業務、辦案部門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變賣、處置罰沒財物,並及時通知相關罰沒財物變賣、處置部門。 罰沒財物管理的職責和權限

第四條海關總署財務司是全國海關罰沒財物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關罰沒財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地方海關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審批直屬海關關於罰沒財物管理的請示。

第五條直屬海關財政部門是關區罰沒財物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關區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業務、辦案部門應當根據職責,依法作出罰沒財物的出售、處置決定,並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罰沒財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海關總署緝私局督辦案件中,符合拍賣條件的罰沒財物因特殊情況不能或者不宜拍賣的,直屬海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審批情況書面通知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將具體出售處置方案書面報總署財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出售處置。

不屬於海關總署緝私局監管的案件,且符合拍賣條件的罰沒財物因特殊情況不能或者不宜拍賣的,相關出售處置方案應當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審批。

第七條各直屬海關應按規定全面應用海關罰沒財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罰沒財物相關信息準確錄入系統,並及時在系統中生成相關統計數據。

擴展信息第三章沒收財產的保管

第八條所有罰沒財物應當交由海關選擇的倉儲企業統壹保管。海關財務部門負責罰沒財物的保管,並委托有資質的海關總署服務中心倉庫儲存和保管罰沒財物;海關總署服務中心倉庫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倉儲企業、海關總署服務中心倉庫和社會倉儲企業(以下簡稱“倉儲企業”)儲存保管。

特殊情況下,海關可以在具備倉儲條件的辦公室設立內部倉庫存放罰沒財物,具體倉儲工作參照海關總署服務中心倉庫管理。

第九條確定社會倉儲企業負責儲存和保管海關罰沒財物,應當執行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需直接指定社會倉儲企業儲存危險品等特殊貨物、物品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在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後方可確定;內部審批規則由直屬海關另行制定。

第十條倉儲企業確定後,財政部門應代表海關與倉儲企業簽訂倉儲保管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委托社會保管企業保管罰沒財物,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有關機關服務中心簽訂保管協議,但協議文本須經財政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簽署的協議文本由財務部門統壹以書面形式抄送業務和辦案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業務、辦案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和海關委托的罰沒財物保管企業辦理入庫手續。三方應檢查貨物(物品)的數量(重量)、規格、名稱、型號、包裝方法、缺陷等。將當場收繳的財物與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核對,確保登記的入庫單與存放的罰沒財物相符,並在入庫單上簽字確認。對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業務、辦案部門應當補辦入庫手續。倉單壹式四份,即

存根聯(倉儲企業留存)、經辦單位(業務和辦案部門)、財務部門和報銷聯(倉儲費用結算聯)。

因特殊原因無法將罰沒財物運至海關確定的保管企業的,業務、辦案部門可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並報分管罰沒財物的相關領導同意後,當場封存或委托當地保管企業保管。委托代儲協議由業務、辦案部門直接與承儲企業簽訂,入庫清單由業務、辦案部門與承儲企業雙方簽字確認,業務、辦案部門在退關後24小時內將委托代儲手續和入庫清單發送至財務部門。

第十二條海關異地扣押、查封、沒收的財物,經財政部門審核並經主管罰沒財物的有關領導批準後,由辦案部門退回,或委托當地海關或當地有條件的社會保管企業保管。對異地返還並存放在海關確定的保管企業的罰沒財物,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入庫手續;異地委托保管的罰沒財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委托保管入庫手續。解除扣押、查封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財政部門,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公安、邊防、工商部門移交海關辦理的涉案罰沒財物,由接收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四條倉儲企業憑業務經辦和財務部門批準的書面憑證(或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罰沒財物手續。

第十五條海關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保管制度,加強對罰沒財物保管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罰沒財物定期對賬和預警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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