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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保障測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參與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測繪工作應當遵循城鄉統壹管理、分級管理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土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土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保護測量標誌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發展規劃,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將其作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 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組織實施。

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測繪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限額以下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計劃,作為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組織實施。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計劃,並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七條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遙感測繪的,應當報省級土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基礎測繪規劃的實施,並根據財力狀況增加對基礎測繪的投入。第三章測繪資質認證和任務登記第九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經營者,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第十條測繪資質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市、地、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丙級、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測繪經營者,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逐級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經營者,應當持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領取相關證照。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測繪任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繪資質審查;在本部門以外承擔測繪任務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第十三條承擔外省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甲級、乙級測繪資質證書,經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方可開展測繪活動。第十四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經營者,應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測繪業務範圍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五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測繪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到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地、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國家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規劃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後,即可進行,不再另行登記。第四章測繪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六條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第十七條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設工程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與國家坐標系統聯系。第十八條下列項目的技術設計,必須經省土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三、四等大地測量;

(2)比例尺為1: 5000,測區大於50平方公裏,比例尺為1: 10000,測區大於1000平方公裏,比例尺小於1: 25000(含1: 25000)

四等以下比例尺大於1: 5000的大地測量和地形圖的技術設計,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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