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特點主要包括
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國內法,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國內法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制定。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國際法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來保障和確保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自身的行動。但是,國際法仍然是法律1。國際法為各國處理對外關系提供了壹套行為規則,規定了各國在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是強制性的,但它不同於國內法。但是,特別強制法仍然是強制性的。
3.壹些重要的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不僅得到世界各國的承認,而且
而且所有國家也都遵守。
戰後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點;
1,自然法學院:維多利亞,蘇亞雷斯,普芬多夫,
社會聯合法學院:迪吉、龐德規範法學院:凱爾森
2.實證法學派:邊沁和賓克舒克。
3.格老秀斯(折衷主義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泰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的有效性應該基於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定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才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定者,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它已經成為所有國家必須和應該遵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
C.國與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執行國際法的基礎。
當今西方法學理論通常將法學分為三個經典學派,即自然法學派、經驗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自然法理論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幾乎貫穿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過程。從古希臘、古羅馬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都涉及自然法問題。換句話說,在近兩千年的歷史中,自然法理論是西方法學中經久不衰的理論。因此,認真研究這壹理論,對於分析、批判和借鑒資產階級法具有重要意義。
自然法起源於古希臘哲學。著名自然哲學家赫拉克利特提到了自然法和人為法,認為法律是戰爭的產物,並將其歸結為永恒的產物。(公元前6世紀
他甚至初步指出了自然法和人為法的區別,但沒有作進壹步的論證。但後來,詭辯派的代表人物普羅泰戈拉對此進行了闡述,認為法律起源於自然狀態,是正義的表現。在此基礎上,蘇格拉底正式將法律分為兩種:壹種是成文法,壹種是不成文法。並指出法律是公民的行為準則。不成文法是人類行為的規範,是上帝的立法,人類的立法必須服從上帝的立法。他的學生柏拉圖,尤其是他的弟子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壹書中從法律的角度正式提出並論證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並不系統。
古羅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學家西塞羅率先將自然法系統化。他的代表作《法學》是系統闡述自然法學理論的代表作。他不僅定義了自然法,還將其與理性和正義聯系起來,並指出理性和正義都源於自然。在他看來,自然法則永存,永不改變,這是絕對正確的;但屬人法(成文法)有兩種情況:任何符合自然法原則的屬人法都是正當法,否則就不是法。西塞羅將自然法理論推向了其發展史上的第壹個高峰,但它是古希臘思想家和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但這壹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有明顯的局限性:首先,它最終將自然法與上帝聯系起來;二是沒有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盡管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和西塞羅都非常重視自然法,但他們仍然是“空中樓閣”,因此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只能成為壹種文化遺產。
中世紀是整個法律的衰落時期。像其他社會科學壹樣,法學成了神學的“附庸”和“婢女”。然而,神學家們並沒有忘記自然法的概念。經過他們的精心設計,他們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學的外衣,公開提出自然法屬於他們所謂的上帝創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們看來,只有永恒的法律才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它源於上帝的智慧,即只有上帝才能統壹法律、正義和理性。
古典自然法學派
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以格老秀斯(荷蘭)為創始人,以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密爾頓(美國)、傑斐遜(美國)為主要代表。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的自然法則。格老秀斯宣稱:“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和“正義的標準”;他對自然法下了明確的定義:“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壹切行動的標準。”他心目中的理性和正義不同於古希臘的自然法理論。他把理性從天上引入人間,即他所說的理性是指人的理性,而不是指上帝。更有價值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正義和理性與資產階級民主、人權、法治聯系起來,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他們還提出了當時許多有價值的進步思想: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觀點
法律合理性理論。自然法理論的基本原則在於承認除了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有壹種淩駕於實在法之上的“超法”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法高於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也是監督實在法的手段。不同時期的自然法代表人物都將自然法與理性聯系起來,但他們的命運卻各不相同。古希臘把理性歸於自然,中世紀把理性和正義歸於上帝,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則歸於人。他們認為人的理性中有自然規律,所以所有理性的人類都應該受自然規律支配。
自然人權理論。自然人權理論最早由格老秀斯提出,經洛克系統化,由潘恩等人在《獨立宣言》和《人權與民權宣言》中加以規範。其主要內容有:1)人權是與生俱來的;2)人權的基點是個人;3)人權是抽象的、超階級的;4)人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財產權是核心。二戰後,人權又增加了新的內容。
社會契約理論。這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霍布斯、洛克和盧梭先後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論證。雖然他們的理由不同,但結論是壹致的,即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締結契約,建立國家,放棄部分權利給國家,國家會保護每壹個公民的人權。他們的繼承者將社會契約理論擴展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
主權屬於人民。這是自然人權理論和社會契約理論的延伸和發展。按照盧梭的說法,因為人們把壹些權利讓渡給國家,所以這些權利並不專屬於任何個人;他們放棄權利,所以人民在國家應該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可以更換政府。在此基礎上,盧梭提出了“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理論。他指出,“人民主權”應包括以下原則:(1)主權不可轉讓;(2)主權不可分割;(3)主權不能被代表;(4)主權至高無上,不可侵犯。
法治理論。自然法學派主張建立法治國家,強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辦事、權力制約,把法治作為治國的方略和政治制度。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法學中影響最大、歷史最長的法學流派,尤其是20世紀以來,它已經成為西方三大學派之壹,並壹度在世界範圍內廣為流傳: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在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古典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和憲政的理論。它不僅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借鑒。
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是唯心史觀,其所謂的“人類理性”和“自然人權”具有歷史局限性和虛偽性。
自然法理論的復興
19世紀,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鞏固和階級鬥爭的新要求,自然法學派逐漸被歷史法學派所取代,分析法學派也隨之興起。
但在20世紀,自然法學派復興,德國法學家斯塔姆勒提出了“內容可變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法律首先應該與社會經濟現象邏輯共存,不是經濟決定法律,而是法律決定經濟。他區分了“正當法”和“不當法”的法律,認為“正當法”是由“不當法”演變發展而來的。他所謂的“正義”和“非正義”不在於法律的內容,而在於法律的形式。只要法律的形式適合於設定的標準,它就是“適當的法律”。
“自然法學派的復興”大致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法學家信奉天主教,也被稱為新經院主義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國的馬裏坦,他認為私人占有財富屬於自然法,“自然法之所以是法,是因為它是永恒法的壹個分支。”另壹部分法學家雖然沒有公開站在宗教立場上,但主張理性應當服從信仰,並將自然法解釋為壹種理想的永恒正義,如意大利法學家德爾維科。
二戰中,自然法學派的觀點進壹步受到重視,尤其是通過富勒與哈克、哈克與德沃金等幾次大辯論,大大增加了自然法學派的威望。
自然法在其發展史上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自然主義自然法、神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和新自然法。
新自然法的特征
嚴格地說,自然法的復興應該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並具有以下特征:
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新自然法學派有兩個派別或兩個發展方向,即世俗派和神學派,但都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如魏瑪政府司法部長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必須有絕對的價值,否定人權的法律是“絕對錯誤的法律”。他指出,實證主義有利於法西斯政權濫用權力。他的法律觀點在德國戰後對法西斯的審判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畢竟拉德布魯赫是相對主義者,是典型的不可知論者,這當然應該被否定。馬裏丹是新自然法神學派的代表人物,主張用基督教教義改造社會。他們的突出特點是重視人權,專門寫了壹本名著《人權與自然法》,主張用人權來制約國家的權力。
強調當代資本主義的價值觀。新自然法學派不是簡單地重復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的說教,而是保留舊的形式並賦予新的內容,或者幹脆放棄壹切虛構,直接強調法律對道德的依賴。這方面的傑出代表是羅爾斯的正義論和德沃金的權利論。德沃金認為,個人擁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而且是不受限制地存在的。
新實證分析學派的影響。新自然法學派開始關註法律的形式因素,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與自然法”理論,認為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著內在的道德,即法律的內在道德,也稱為法制原則,是壹種特殊的、擴展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壹般性;(2)公開性(3)不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確性;(5)避免法律上的矛盾;(6)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成為壹種東西;(7)法律穩定性;(8)官方行為與法律的壹致性。
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及其觀點
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拉德布魯赫、法國的馬裏坦、美國的富勒、德沃金和羅爾斯。
自然法學派評價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中壹脈相承,壹直流傳至今。是當今西方三大流派之壹。它在西方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和憲政的思想不僅是人類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而且推動了社會發展。對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借鑒意義。
作為自然法學派理論基礎的唯心史觀及其所謂的“人類理性”和“自然人權”都具有歷史局限性和虛偽性。
社會法學院
大部分
社會法學派也叫社會學法學。這個學派的含義相當混亂,壹般有兩種解釋:壹種是用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特別是研究法律的社會效果和目的;第壹,法律強調社會利益,提倡“法律社會化”。
在20世紀初,這兩種解釋還是有道理的,因為第壹種雖然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研究法律,但仍然強調個人利益和個人自由。但在20世紀20年代以後,“法律社會化”已經占據了絕對優勢,上述兩種解釋實際上已經趨於壹致。
本來,法社會學、社會法、法社會學這三個概念是壹致的。當然,因為研究者本身是法學家或者社會學家,所以研究的重點和角度是不壹樣的。壹般來說,法社會學是“陳述性”的,法社會學是“規定性”的,也就是說法學家側重於法律條文,社會學家側重於陳述相關事實。
從社會學和法學的發展歷史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階段:
早期社會學和法律。它產生於19世紀後期,創始人是法國的孔德。孔德也是實證主義的創始人。早期的社會學法學從不同的角度解釋法律,比如生物學、民族學或者心理學。比如英國社會學家斯潘塞,他以生物學為基礎,認為社會和國家是壹個有機體,就像生物學壹樣,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是壹種生存競爭,優勝劣汰。法律的任務是保護個人自由。只要不妨礙他人同樣的自由,壹個人可以從事任何他想從事的活動。奧地利社會學家普羅維克認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種族鬥爭。國家起源於強大的原始民族,征服弱小的原始民族,隨著國家的出現,形成了國內的階級鬥爭和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法律是統治集團通過國家權力統治被統治集團的工具。法國社會學家塔爾德和美國社會學家沃德將法律解釋為壹種心理現象,從而創造了早期社會學法學中的心理法學。
現代社會學和法學。它分為兩個學派,即美國學派和法國學派。法國學派又稱歐洲學派,代表人物是奧地利社會學家埃利希。他認為,法律發展的重點不是立法和判決,而是社會本身,這不同於成文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部秩序。現代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是著名的法學家龐德(後面有專門章節討論)。
早期社會學法學與現代社會學法學的主要區別在於:(1)現代社會學法學不僅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研究法律,而且強調法律是社會效果和社會目的;(2)早期社會學法學強調個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現代社會學法學強調社會利益;(3)現代社會學法學在對法律的解釋上,不是從生物學、種族、心理學的某個角度進行解釋,而是從各個學科進行解釋。
此外,現代西方法學還有壹些不同於龐德社會學法學的流派。壹般不叫社會學法,但根據其基本走向,仍然屬於社會學法的範疇,可以歸為社會學法的部落。比如法國法學家迪吉創立的社會聯想主義法學,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和德國的利息法等。
分析學派
分析學派的起源和發展
分析學派是19世紀西方法學三大流派之壹,曾長期統治英國。現在,它仍然被認為是西方法學的“三足鼎立”之家。
分析學派大致經歷了兩個歷史階段,即以奧斯汀為創始人的早期分析學派和以哈特為代表的新分析學派。
分析學派在英國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妥協的直接法律後果。奧斯汀的主要觀點是:
法律是君主的命令,這導致了“義務與制裁”成為法律的基本範疇。在他看來,法律只有是命令才能執行;如果只是“告知”和“希望”,其實很難被觀察到。他認為,法律作為壹種命令,只有來自於擁有者,才具有實際意義,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律與道德沒有聯系,也就是實在法與理想法的分野。在他看來。法是研究方法,“惡法也是法”也屬於研究範圍。
他認為有兩種法律,即適用法和實在法,法理學的任務是研究實在法,從而在法學領域創造了壹種實證研究和形式主義。
毫無疑問,奧斯汀的觀點與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是矛盾的;同時,他把法律和道德分開是荒謬的;但他提出的法學應研究實證法的觀點是有壹定價值的,客觀上促進了法學的發展。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是英國法學家霍特,他原本是壹名大律師。1952年從牛津大學教師晉升為法學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與道德》(1968)、《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1983)。
新實證主義法學在爭論中形成和發展。戰後,哈特與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進行了三次大辯論:第壹次是哈特與美國法學家富勒之間長達數年的辯論;哈特與英國法官德夫林的第二次辯論;哈特與美國法學家德沃金的第三次爭論。
1957年4月,哈特作了壹個關於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的報告,為法律實證主義辯護,攻擊富勒等人,從而揭開了第壹次辯論中的畜牧業。富勒隨即發表《實證主義與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駁。20世紀60年代,兩人分別出版了各自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統闡述了各自的觀點,並進壹步批駁了對方。這場爭論實際上是西方法學中傳統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的爭論。分析法學認為自然法是壹種形而上學,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義的法律,而不是現實的法律。自然法認為,實在法,通常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當符合代表某種正義和道德的自然法。
第二個爭論的焦點仍然是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具體問題是法律是否禁止成人同性戀。德夫林法官主張禁止,哈特則認為根據自由主義道德觀,不應該禁止。在辯論中,有人支持德夫林,有人支持哈特。
第三場辯論是哈特和德沃金。德沃金反對哈特的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闡述了原則、規則和政策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