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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剛成功案例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壹審判決:三被告賠償9.6萬元。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8)榮民壹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謝,書記員:於文勇)

(對方被告委托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建國)。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壹審判決:被告賠償2.6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壹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王杜榮,書記員:於文勇)

3.勞動爭議案件壹審調解結果:某公司支付原告6.5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壹初字第803號民事調解書

(審判員:王杜榮,書記員:楊勇軍)

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壹審判決: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百分之十五(即近1.6萬)作為違約金。

四川省容縣人民法院(2009)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曹祖華,審判員:董大姐,人民陪審員:陳平,書記員:依桐)

(對方被告委托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建國)。

5.仲裁裁決:XXX(本市以外的壹個地級市)公路工程總公司支付申請人86,5438+00,000元。

四川省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榮勞仲安子[2009]第473號仲裁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王春康,仲裁員:楊青霖、宜顏,書記員:楊青霖(兼))

(對方被告委托容縣徐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朱學全)

6.買賣合同及產品糾紛壹案壹審判決:被告支付貨款,同時判決原告(反訴被告)承擔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自貢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壹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1282.

(審判員:曾永福,書記員:戴)

(吳昌建,對方原告代理律師,四川雙喜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鄧偉,審判員:李、何,書記員:)

(對方上訴人代理人龔,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7.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0)榮民壹初字第575號民事調解書被告董XX壹次性賠償原告吳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人身損害,訴訟費813元,減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負擔,150元由被告董XX負擔。2065年6月8日438+00。法官曾XX,書記員鄒XX

8.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榮民壹初字第643號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第壹、第三人在四川L28127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損失12052.42元及訴訟費381元。2010五月12。法官曾XX,書記員鄒XX

(對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四川華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春)。

9.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大民壹初字第592號:1。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簽訂的煤炭經營權轉讓協議無效。2.被告(反訴原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轉讓費65438元+05000元及定金2000元* * *返還原告(反訴被告)。3.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 44533元)。

(審判長:羅元峰,審判員:陳,人民陪審員:朱世良,書記員:)

10.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榮民壹初字第101號。1299(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1。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期間工資、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2.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審判員:王杜榮,書記員:楊勇軍)

11.四川省容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容勞仲案字[2010]第271號:1。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以及各項工傷待遇* 2。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首席仲裁員:王春康,仲裁員:楊青霖·宜顏,書記員:宜顏[兼])

12.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1)自民鐘藝字第58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經我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由某單位支付某人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帶薪停職期間工資、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至此,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本案爭議所產生的壹切權利義務終止。上述協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遊燕代理審判員:陳燕珊黃濤書記員:羅旋)

13.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壹初字第99號原告甲方訴被告乙方壹案,於2011年4月4日作出民事判決:壹、判決被告乙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70%,即6138。本案受理費3574元,其中1574元由原告負擔,2000元由被告負擔。

(對方當事人委托,容縣長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周)

14.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壹初字第360號民事判決書,原審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於2011: 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39675.50元。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協助第三人賠償原告川L39025號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11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57418.88元,共計167465438元;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在四川C1019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3萬元,在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貢中心..其余損失由原告承擔。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本案受理費7556元,減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負擔,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負擔2000元,原告負擔1078元。法官郝曉軍2011年3月29日書記員郝婷(被告人B、委托代理人曹正毅,四川漢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C、被告人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壹初字第581號(勞動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壹審判決賠償139000元。

(審判長:郝曉軍,審判員:謝,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郝婷)

(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王吉財,四川漢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16.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壹初字第743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壹審判決賠償21.5萬元。

(審判長:郝曉軍,人民陪審員:齊杏梅,法官:謝,書記員:郝婷)

(對方委托,四川崇禮律師事務所律師曹誌平)

(對方委托代理人周純、謝英秀,四川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被告委托律師王定剛爭取將賠償金額從4.4萬元減少到2.9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壹初字第952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謝,書記員:郝婷)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誌平,四川崇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18.超齡農民工艱難的維權之路——超齡農民工工傷案最終成功獲賠9.2萬元。

2011年4月27日,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棉仁社工不予受理決定[2011]第01號,以申請人已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王定剛認為適用法律不當,向涼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2011 8月1日,涼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第2065438號行政復議決定。[2011]08,撤銷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皇冠社工不受[2011]的決定。委托代理人王定剛向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申請工傷認定。201165438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65438年10月24日作出[2011]25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該農民工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2012月15經涼山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2012年3月29日,冕寧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2年4月9日,冕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事調解書,超齡農民工工傷壹案最終獲賠9.2萬元,是壹起罕見的成功案例。(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各地做法不壹。壹般適用雇傭關系進行索賠權利,但獲得賠償遠不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這個案例也是壹個成功的案例。)

1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判賠17.5萬元。

自貢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榮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壹被告無責,壹被告只承認無責範圍內11,000元。原告代理人堅持認為,壹被告車輛經檢驗鑒定存在安全隱患,加重了損害結果,存在壹定過錯。駕駛行為與原告親屬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見,認為被告在事故過程中存在壹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兩被告依法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1)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壹初字第992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徐崢,書記員:楊錚)

對方委托四川盧氏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幹文。

(2)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自民鐘藝字第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譚愛華,審判員:曾,代理審判員:,書記員:付)

對方委托四川盧氏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幹文。

20.不動產糾紛的分離。兩個證書出現在壹個房間裏。

26年前兄弟倆分開了,但是2001,壹個房間裏有兩個證。無奈,弟弟起訴了哥哥。法院認為,達成的分居協議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分居清單的內容是將以嫂子名義申請的三套房屋分給弟弟。該協議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受法律保護。分居協議達成後,是弟弟的個人財產,不是家庭財產。最後法院判決房子歸弟弟,生效了,嫂子的房產證已經註銷了。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壹初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劉壹博;法官:徐崢;人民陪審員:王安泰;秘書:李江)

對方委托陳濤,四川漢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委托四川漢儀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婷。

2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壹審獲賠5.6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2)榮民壹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

(評委:謝;辦事員:李勝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陳,四川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2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壹案壹審判決賠償2.6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2)榮民壹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書。

(評委:謝;辦事員:李勝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陳,四川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2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壹案壹審判決賠償4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2)榮民壹初字第674號民事判決書。

(評委:謝;辦事員:李勝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陳,四川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委托黃婷,四川博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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