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解放軍現役罪犯由軍隊偵查,由軍事法庭審判。軍事法庭要為軍人遮掩弱點並不容易,但大家都心知肚明。換句話說,肯定是在刑法允許的限度內從輕處罰。
說到這裏,大家肯定會想,說不定軍事法庭判兩年呢。如果只能判兩年,可以直接緩刑。妳看到首長為冷鋒摘下肩章時的態度了嗎?軍隊肯定不僅在量刑過程中采取了自由裁量權允許的最輕刑罰,而且很可能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出面幫助他獲得了最大限度的減刑。因此,冷鋒的兩年刑罰應該是最高減刑的結果,所以我們可以大概推斷他是被法院判了幾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低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
(2)終身監禁不得少於13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
因此,冷鋒在最高減刑後應該是在監獄裏度過了兩年,所以他被判了四年左右,而這四年也應該是在自由裁量範圍內可以做出的非常輕的刑罰。這樣,我們大概可以推斷出冷鋒犯了什麽罪,犯罪的情節是怎樣的。
如果包工頭死了,只看後果,暫且不管冷鋒的主觀意圖。冷鋒將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這兩項罪名的法定刑都是十年以上。
即使冷鋒當時向警方自首,也只是法定減輕情節,要判十幾年。那些認為軍事法庭可以保護他們的缺點直到他們脫下罪犯的內衣的人將會休息。依法治軍仍然是我們的優良傳統。只要人死了,沒有特別硬的法定減輕情節,比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是不可能獲得四年刑期的,所以冷鋒把包工頭踢死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如果包工頭沒死,冷鋒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我們的推斷。
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冷鋒的4年刑罰就屬於這個範圍,而且基本上是故意傷害罪和重傷罪都能判的很輕的刑罰,這也和被告人的推斷不謀而合。所以回答說包工頭沒死,只是受了重傷。很可能斷了幾根肋骨,然後內臟可能受到很大損傷。想想也是。作為壹名優秀的特種兵,冷鋒是經過充分冷靜的考慮後,才走出自己的壹腳的。他腳下的重量要清楚,不要壹腳踩死他。
至於有受訪者說冷鋒是自衛,受訪者無法認同。首先,承包商的槍已經被冷鋒搶走,現場的每個人都被數十名全副武裝的特警包圍。無論是冷鋒本人的人身安全,還是戰友家屬的人身安全,都沒有受到威脅,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更有甚者,包工頭已經轉身離開,冷鋒叫人回來踹他們。
有人認為特警是來包庇包工頭的,但答案是不會的。冷鋒來到現場才三五分鐘,警察全副武裝趕到現場,而且途中沒有報警,說明冷鋒到達現場之前警察應該已經接到報警了。在冷鋒到來之前,承包商處於完全有利的地位。沒必要叫壹群警察來加油助威,哪怕官商勾結明目張膽。
所以很有可能是冷鋒出現之前,被暴力強拆的人報了警。接警後,民警全副武裝趕到現場,正好趕上冷鋒教人做人。所以,正當防衛的條件應該不具備。
綜上,答辯人認為冷鋒應該犯故意傷害罪,可能造成重傷。後來冷鋒投案自首,受害人有過錯,所以從輕判處,判了三到四年。他入獄後,在刑法允許的最大限度內減刑到兩年,然後出獄。電影裏的故事發生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