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媒體在自由享受娛樂圈人士新聞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保護娛樂圈人士人格權的義務。
任何權利的享有都不是無限制的、不受約束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新聞媒體可以報道娛樂新聞,甚至是他們的隱私和八卦,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隱私和八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這些隱私或八卦與他們的表演活動有關,由於他們比其他社會公民享有更多的名譽權,他們應該放棄部分隱私以實現與名譽權的平衡,這是出於觀眾的“公共利益”;或者說,這些隱私是主動曝光的,也就是主動告知新聞媒體的。隱私權的壹個特點,也就是隱私權的可用性,就是放棄隱私(即泄露隱私)是其隱私權的表現形式之壹,就像名人經常在自傳中泄露隱私壹樣。此外,新聞媒體在報道娛樂新聞時,不應非法侵犯娛樂圈人士的隱私。
2.新聞媒體在報道娛樂新聞時,不應放棄對高尚道德理想的追求。
新聞媒體有自己的社會義務,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市場經濟時代,市場的需求和觀眾的需求都應該得到尊重,但這種尊重不是無限制的、無節制的。我們的新聞媒體不應該滿足與主流社會道德理想相悖的受眾需求。對此,我國憲法等法律,以及《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都有規定。違反這些規定不僅不道德,而且違法。
3、防止娛樂圈人士利用新聞媒體實現個人利益。
中國的社會制度保證每個公民都有依法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和通過媒體成名的權利。但這壹權利的享有應以不侵犯社會和其他公民的權利為前提。娛樂圈有些人利用新聞媒體炒作隱私和八卦。從社會權利的角度看,是過度占用媒體資源的行為。如果任由這種情況存在,將會嚴重影響媒體的地位,最終導致社會權利的失衡。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說,娛樂圈的人討厭炒作隱私和八卦,這會導致受眾接受的信息單壹化,影響他們獲取多元化的其他信息,最終導致社會其他公民知情權的失衡。
4.用法律手段結束(平衡)娛樂新聞報道中權利與義務的博弈。
在張鐵林的性交易案中,娛樂新聞的當事人通過起訴並勝訴結束了壹場權利與義務的博弈。這是無奈狀態下的理想結局。這樣的結局可以防止周璇人借助媒體炒作獲得法外權利(不用付出更多就能獲得更多人氣)。當然,這樣的例子很少。大多數情況下,惡意炒作不是通過法律來解決,而是通過窮盡的方式。這也是娛樂圈的人敢於壹而再、再而三地“博客”、“八卦”的重要原因。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要靠法律的力量。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新聞媒體在面對炒作時可以選擇以下方法:
壹個辦法:保持沈默。追求惡意炒作的主要結果是媒體報道(無論正面還是負面),只要妳“混個臉熟”。面對娛樂圈人士及其經紀人的惡意炒作,保持沈默是媒體最優雅、最有力的自我保護,法律保護媒體的這種沈默權。
方法二:主動評論。面對惡意炒作,媒體不應“耳聞目睹”,而應主動發表評論,煽風點火,讓別有用心者的圖謀大白於天下。黃健中性愛錄像事件發生後,揚子晚報先後報道了張瑜、黃健中的聲音,還發表了“是時候讓壹些人補上恥辱班了”的評論,尖銳地批評了娛樂圈“靠性成名”的不良做法,表達了媒體的社會責任感。這種做法也符合平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要求。
方法三:還原事實。保持沈默不是對娛樂新聞視而不見,而是在適當的時候推出還原本來面目的新聞,揭露惡意炒作者的手段,讓這些屢試不爽的手段失效,從而維護新聞媒體和記者的尊嚴。報道真相是法律賦予新聞媒體和記者的主要職能,我們必須認真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