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原則是整個仲裁過程中應遵守的普遍原則。各國的國內仲裁都有自己的仲裁原則。根據中國的仲裁條例,中國的國內仲裁原則可以概括如下:
1,自願原則。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不是訴訟中的必經程序,是否申請仲裁取決於雙方的意願。
2.調解優先的原則。根據我國仲裁條例的規定,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所謂先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審理仲裁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考慮仲裁。
3.統壹管理、壹家獨大的原則。過去,在經濟合同的管理和仲裁中,有的由上級機關仲裁,有的由各級經委仲裁,有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這就使法律的適用與國內仲裁的原則非常不符。這種狀況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於是,這種分工負責的制度立即改為統管、統裁、魔二,確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經濟合同的統壹管理機關,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大型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管理本系統、本單位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糾紛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統壹仲裁。
各級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無論哪壹級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終局的,沒有申請復議制度。但是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是指仲裁機關在審理合同糾紛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忠於事實。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明辨是非,做出決定。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區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是非。以法律為準繩,不僅要求遵守實體法的規定,而且仲裁必須遵守程序法。如果裁決沒有生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生效了,可以向仲裁機關反映,這樣發現有錯誤就可以重新處理。
基於事實和服從法律是這壹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以事實為根據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和基礎,是正確適用法律的條件,是正確處理仲裁文書的依據和結果。
5.雙方權利平等。經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不論屬於哪個部門或單位,在仲裁程序中都有平等的權利,都應按仲裁條例處理。任何壹方都無權置身於法律之外,更無權淩駕於法律之上。平等對待當事人,保證雙方平等行使權利,是仲裁機關的重要職責。
6.仲裁員回避原則。為了保證公正審判和裁決,仲裁員如果認為處理本案不合適,應主動回避國內仲裁的原則是什麽?
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應用方法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
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回避決定可以口頭作出,也可以書面作出。申請回避有正當理由的,應當立即回避。無理由更換仲裁員的,原仲裁員仍將審理案件,但必須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利於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