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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農村土地承包法

全國人大專職委員詳解土地承包法修改爭議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從法律上確認了“壹包到底”。然而,農地產權改革仍在中途,隨著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矛盾越來越復雜。《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工作於今年4月正式啟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鎮偉透露,目前,有關部門和專家在很多關鍵問題上還存在爭議。但在壹個問題上有壹個基本的壹致:在是否要對承包關系中土地的長期變更設定期限的問題上,現在基本傾向於設定期限。

7月30日,在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辦的“2015中國農村發展論壇”上,劉鎮偉就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中的爭議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討論,涉及到公眾關心的是否設定承包期、是否允許土地流轉、各種權利和權力如何界定、農民進城土地如何處置等問題。劉鎮偉是2003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次設立的65,438+00名常設委員會專職成員之壹。曾任農民日報社副總編輯、農業部政策法規司司長。

對於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制定的關於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的法律決定,劉鎮偉表示,所有權和承包權的法律界定問題不大。“需要界定的是土地經營權,以及如何界定。”他說,有人認為土地經營權是壹種耕作權,是壹種收益權,但也有人認為這個設定不太簡單。如何界定,還需要進壹步研究。另外,土地經營權如何界定?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是債權,有人認為是物權。也有壹些權威專家說要看合同期限。流通的時間短就是債權,時間長就是物權。劉鎮偉說,如何定義法律必須明確。但是,即使對於債權來說,國際上對債權進行物權化管理也是壹種趨勢。

二是賦予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融資的功能,“中央精神只是上移。”但劉鎮偉表示,現在的問題是,土地經營權如果定義為債權,就不能抵押,只能質押或擔保。

三是落實土地承包關系的具體形式。他介紹,是否設置合同期限“這個問題通過這段調研已經基本明確”。在調查之初,有兩種意見,壹種是應該有期限,另壹種是不應該有期限。他說,在討論中,搞民法的同誌不同意不設期限,認為既然是用益物權,就有期限。“時限多長可以商量,不設時限可能不合理。”但是起點怎麽算,期限多長,還需要研究。

另壹個問題是,承包期內的土地小調整,是否要在法律上打個洞。劉鎮偉說,目前的土地承包法有壹個小漏洞,它允許在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按照民主程序,報上級批準後,進行小幅調整。“在第壹次調查的過程中,有人問國家征用的土地是不是也放進去了,有些農民收回土地後是不是也要做這個口子。我們正在研究。”他說,他已經向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和中國農業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匯報了這個問題。“不管這個口子開不開,土地絕不能中斷。這個意見是明確的,也是壹貫的。”

另外,還有壹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進城的農民會不會把承包的土地退回來。在這方面,現行的中央政策與現行的土地承包法是不壹致的。根據現行法律,農民進入小城鎮可以離開土地,但進入有區的城市,必須歸還原承包地。中央政策明確,現階段農民退出承包地不是進城的條件。法律和政策需要銜接。但他透露,討論中有壹種意見認為“完全不接受也有問題。人在變,土地怎麽會永遠不變?”

“各個層次”的人都提出了這樣的意見。這些人主張有條件退出。比如在城市落戶,有住房和穩定收入來源,納入城鎮職工或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鼓勵在承包期內無償收回承包地等。但是劉鎮偉說這是自願的。如果不想免費退,可以帶薪退出。

對於這些問題,劉鎮偉建議國家農村改革試驗區等地方代表在調研時做壹些實證分析,“既要聽幹部的,也要聽農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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