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合同,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企業面臨的疫情或者企業采取的具體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構成“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相關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履行障礙之間存在壹定因果關系的,企業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因特定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不可抗力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企業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在適用不可抗力時需要註意兩點:壹是壹般來說,由於支付的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和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企業不按合同履行合同通常是指非貨幣債務的履行。第二,企業應當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不可抗力發生後,企業應及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合同相對人。
如果企業面臨的疫情或企業為履行合同采取的具體防控措施屬於“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情形,則符合“情勢變更”的條件。這時候企業就可以互相協商了。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
2.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復工後,應及時對工作進行梳理和安排,並根據合同確定是否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告知對方的義務,告知對方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履行的障礙,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積極協商變更履行方式、期限、價款金額等。或者協商終止合同的履行。合同另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改變自身生產經營等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3.復工後,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要對近期生產經營需要的產品進行核查,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與對方核對實際經營情況、疫情及下壹步經營計劃。如果對方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費用增加,但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可以積極協商變更合同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出租房屋的企業能否要求減租或免租?
答:小微企業和個體行業
答:經營出租屋的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租金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答:對於信用卡和個人住房貸款等金融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合同,壹般不宜以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違約還款責任。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市場主體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向受疫情影響的相關債務人作出債務減免、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的,可以視為合同內容的變更。
如果債務人主張延遲償還欠款或減少違約金,雖然疫情通常不會因客觀原因成為合同履行的障礙,但如果借款人因參與防控醫療救助、與新冠肺炎住院、被查封隔離等客觀情況導致不能按時償還欠款,可按《上海市抗擊疫情、幫助企業促進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第180、590條處理,應予處理。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者經營收入造成較大影響,導致其無法按期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相關案件當事人協商,督促金融機構根據信貸政策、金融監管和公積金管理部門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適當調整信用卡、住房抵押貸款等信貸還款安排, 並合理延遲還款期限,避免貸款提前到期或合同提前終止等“撤貸”和“停貸”行為,有效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7.因疫情已申請破產但仍有經營價值的債務人企業能否繼續經營恢復生產?
答: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支持下,進入法院破產審查的債務人企業,特別是有生產、經銷、儲存、運輸防疫物資和民生物資能力的企業,積極與破產管理人溝通,爭取和落實救助優惠政策,盡量通過整體合並資產的方式進行破產重整,或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債務和解,依法促進產能的挖掘和釋放,切實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物資的有效供給。
債務人也可以在進入破產司法程序前自行進行資產重整,並根據實際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預重整。
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實現信用修復?
答:充電。
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疫情防控中的積極作用,進壹步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幫助各類市場主體穩定發展,上海市發改委(市信用辦)制定了《關於進壹步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幫助疫情防控期間市場主體穩定發展的實施方案》。
目前,上海已建立疫情期間信用修復快速處理機制。企業通過“壹網通辦”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將於當日轉送行業主管部門。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的企業,可憑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出具的相關證明,通過上海法院網上訴訟平臺向執行法院申請修復,執行法院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查發現可以恢復信用的,市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將在收到修復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撤回信息。建立稅務“快速通道”信用工作機制,1個工作日內完成重點防疫企業信用重評、信用重評、信用修復,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已完成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修復的企業,因融資、投標等原因需要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執行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文件。進壹步優化信用修復標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信息外,涉及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申請,將在處罰後及時修復。
9.企業決定復工是否需要征得員工同意?
答:企業申請並組織復工復產屬於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但復工企業應在閉環生產時就總體方案履行溝通程序,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或職工的意見,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並向職工說明閉環生產時的所有情況。勞資雙方應友好協商,相互理解,采取更靈活的方式平衡雙方權益,穩定勞動關系。
10,用人單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勞動者工資可以緩發嗎?
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相關指導意見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規定 企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壹般不超過壹個月。
11.企業復工後,員工因自身及企業自身以外的原因,如疫情防控等,無法復工並正常提供勞動的。這種情況下怎麽發工資?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雖已復工復產,但封閉控制區和控制區部分員工仍無法按時回到崗位,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這時候造成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是員工,也不是企業。如果員工長期不能及時復工,企業可以根據停工的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處理。基於“工作保障”和“就業保障”的出發點,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安排年假、調休等。,並通過與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民主協商,確定此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如不能達成共識,應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該期間按員工正常出勤對待,但不能支付與實際出勤相關的福利。這裏的“壹個工資支付周期”通常理解為從員工不能正常提供勞動之日起的壹個月。
12.企業復工後,對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密切接觸者,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職工因不可歸責於本人的原因被鑒定為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或者密切接觸者,並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使其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該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滿後,職工仍需停工治療的,企業應當按照職工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1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拖延或未足額發放工資,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經審查不是用人單位主觀原因造成的,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壹般不予支持。
14.企業與勞動者因疫情不能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如何認定?
答: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客觀上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通過電子方式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協商合理推遲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實際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相應期間未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兩倍的,不予支持。
15.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可以因疫情調整嗎?
答:在勞動關系中,企業與員工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保證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職工代表民主協商,按照法定程序調整崗位調整降薪、工資延期支付、輪崗休息等事項。但需要註意的是,調整要公平合理,只適用於疫情期。此外,由於員工工作崗位和薪酬的調整是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企業經過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後應及時公布,並告知員工,員工也應理解企業的困難,與企業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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