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征收的最新補償標準是什麽(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征收的補償主要有三種,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3)但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不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根本拿不到: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壹分配,具體分配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分配時,還是全體村民有權均分,然後村裏再將土地另行分配給被征地人;或者把更多的錢分給被征收人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收的村民則少給或者不給土地補償費。第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如何補償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農村村民房屋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2、征地前補償,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30倍”的上限。3.明確了征地要按市場價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照以前的土地產值計算。土地補償標準不僅考慮原用途年產值,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4.草案將賠償的內容由三條改為五條。在現行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基礎上,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項,新增社會保障補償費。5.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6.社會保障。社保補貼資金將加入補償資金並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7.草案還原則上規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必須按照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8.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第壹步。草案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從農民手中收購,變成國有土地後再流轉到市場。失地農民往往不能正常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客觀上形成了官民爭利的局面。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補償標準,會增加多少補償?補償應至少增加到當前補償值的10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補償增加10倍,農民壹畝地可以獲得60萬的征收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比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要復雜得多,包括城鄉接合部、城鎮、新城等大量土地。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壹畝地的補償壹般不超過6萬元,相當於每平方米不到100元。10.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11.未來土地管理法可能會有更多的修改。改革後,農民可以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土地收益的壹部分將通過稅收調節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1。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征用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為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支付給本人的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洛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壹是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城市道路上施工,影響正常交通的。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第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