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除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
2.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
3.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七條。
4.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
5.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二條。
二、對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釋中關於“征收”的規定進行修改。
(壹)將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釋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和征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壹條、第四百壹十條
13.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14.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壹十條的解釋。
(二)將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四條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三十六條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六條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71條
三。修改下列法律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
(壹)將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和“比照”修改為“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29.《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九條
3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五條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六條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百九十八條、第壹百九十九條
3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壹條。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二)將下列法律中關於處罰已納入刑法並廢止的犯罪的決定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
4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45.《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九條
46.《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91條
(三)刪除下列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和“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48.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改為:“鐵路職工利用職務便利走私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走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四)修改下列法律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
52.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壹條修改為:“故意損毀、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上放置足以推翻列車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盜竊鐵路線路交通設施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設備,危害行車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聚眾攔截列車,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拒不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倒賣客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倒賣客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客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55.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56.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修改為:“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在民用航空器上藏匿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款修改為:“私藏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五條修改為:“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故意放置危險品或者教唆他人放置足以破壞民用航空器、危害飛行安全的危險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七條修改為:“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正在使用的導航設施,危害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墜落或者損毀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銷售、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或者非法運輸、攜帶槍支進出境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8.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下列法律和決定中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問題的規定進行修改。
(壹)將下列法律和法律問題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四條
60.《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八條
6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62.《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63.《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十壹條。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十壹條
67.《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壹條至第五十三條
7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條
7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7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十六條
7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7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條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條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4條
7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80.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條。
81.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四條。
82.《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
(二)修改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規定。
83.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
第二款修改為:“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經營、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8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無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85.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86.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修改為:“在公共場所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公共場所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國徽,故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
8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
90.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損壞道路或者擅自移動路標,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處罰規定。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91.將《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三條、第四條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處罰”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五、下列法律是指與擬修改的條文不對應的其他法律名稱或條文。
92.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七條中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9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第二條修改為“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
95.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第二款;將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中的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