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安區法院審理了這樣壹起與“假購房”有關的案件。福建紫輝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結合本案對“名下買房”和“假按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解讀和分析。因為壹旦發生意外,“借款”購房者可能會背負巨額債務,所以律師提醒大家註意,不要讓假房貸變成真房、真房貸。
最終,同安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壹審判決,認為本案中開發商為購房者開具的首付款發票真實有效,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已登記備案。故判決認定雙方達成的購房意向真實,合同已實際履行。換句話說,房產應該歸購房者所有。
借200萬,拿房子還債。
這起“托詞買房”糾紛,是因為壹起債務糾紛而被告上法庭的。原來,買家林先生與父親老林(化名)數年前向債主老吳(化名)借款200萬元,雙方約定於201165438+10月30日前還清借款,利息為每月2.5%。
2012年4月5日,林先生在廈門同壹小區“購買”了兩套房產,並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這兩處房產的成交總價分別為290萬元和362萬元。合同簽訂後,開發商開具了首付發票,並辦理了合同備案手續。而且,這套房子還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
2013年9月,林先生決定“以房抵債”,將上述兩套房產賣給老吳。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該房產成交總價為470萬元。
當時雙方確認林家父子尚欠老吳借款利息共計654.38+0.94萬余元。雙方約定用林先生的這些欠款沖抵老吳的購房首付款,其余購房款自過戶之日起7日內付清。林先生應在開發商交房後5日內將上述房屋交付給老吳。
然而若幹年後,開發商出具了交房通知書,林先生卻沒有按照約定將房產交付給老吳。
為此,老吳將林先生夫婦告上法庭,並將開發商列為本案第三人。
簽了房子說不是自己的?
面對起訴,林夫婦回復稱,兩處房產雖然在他們名下,但他們並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實際所有人應該是開發商。因此,他們無權處置這兩處房產。
本案第三人開發商也表示,這兩套房產並不屬於林先生,而是開發商出於經營資金的需要,以林先生的名義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林先生向銀行申請了抵押,所獲得的貸款實際上是作為開發商的經營資金。其實每個月的房貸和利息也是開發商支付的。因此,開發商不需要將借款名下購買的房屋交付給林先生,林先生也沒有要求開發商交房。
因此,開發商認為林先生與老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林先生夫婦無權處分這兩套房產,該房產仍應歸開發商所有。
林先生夫婦基本同意開發商的說法,稱林先生並未真正支付“房屋首付款”,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也不屬於真實買賣。
壹審判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開發商是怎麽找到林先生辦理“假按揭”的?經查,林先生的父親在開發商公司擔任主管。
然而,開發商並沒有證明他的說法。因此,同安區法院壹審判決認為,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真實合法,並已實際履行。故判決認定該兩套房產歸林夫婦所有。
因此,壹審判決最終支持了原告債權人老吳的訴求,要求林先生夫婦履行與老吳簽訂的合同義務,與開發商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老吳。同時,林夫婦還應賠償老吳因逾期交貨造成的損失。
法官說法:首付備案後,房子要交房。
法院認為,林先生與開發商之間的壹系列手續真實合法,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利登記中心登記備案。因為兩張首付款發票足以證明林先生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首付款,雙方購房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此外,林先生向銀行申請的貸款也已經轉到了開發公司的賬戶上,開發商也沒有證明與林先生簽訂的合同是為了公司經營取得貸款。而且通過隱瞞真實情況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是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的行為。
故法院判決本案涉案房屋已由林先生向開發商購買。雖然至今未辦理交接手續和房地產權利登記手續,但林先生夫婦是實際所有人,依法享有對上述房屋的處分權。
律師說法:“假房貸”有風險。
“名下買房”“假按揭”看似方便,實則充滿風險。
通常開發商通過假房貸拿到貸款後,會采取兩種方式:壹種方式是出售二手房。開發商通過熱銷假象吸引真正的買家購買二手房,會根據熱銷假象適當擡高房價。還有壹種情況,等到樓市回暖或者資金不緊張再想辦法退房轉賣。
福建紫輝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提醒,房地產企業利用“假房貸”獲取銀行資金,壹方面擾亂房地產銷售市場;另壹方面,它破壞了金融秩序。如果房地產公司資金斷裂,無力支付房貸,將會產生壹系列嚴重的法律後果。
開發商的“假房貸”不僅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也給很多“假”購房者帶來了隱患,這些“假”購房者很多是開發商的員工,也是普通老百姓。因為不清楚“假按揭”的法律風險和個人後果,不自覺地讓自己陷入了深深的危險之中。壹旦開發商資金短缺,不能及時還款,“假按揭”很可能變成“真貸款”,借款人可能被迫承擔還貸責任。如果貸款最終違約,也會導致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除了民事責任,“假按揭”還可能帶來刑事責任。作為開發商,如果非常清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壹系列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開發商名義進行“假抵押”,則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