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制定法律、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章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在行政法律文件中,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它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壹個理論概念。《行政訴訟法》提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理論上將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基本分類。
從動態的角度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從靜態上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1]
目前,與行政機關制定抽象規章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2000年發布的《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和2001發布的《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3.“行政在收費”——妳覺得這種說法對嗎?原因是什麽?(200字)(15分)
答:錯了。
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也可以指所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行政管理體制是壹種組織體制。它是社會系統的壹個重要子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
行政管理手段:是國家行政部門憑借政權的力量,通過發布命令、指示等形式,幹預經濟生活的壹種經濟政策手段。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懲戒手段,思想教育手段。
收費是行政管理的具體手段之壹。
四、行政管理有哪些準備,舉例說明。(5分)
答案:1。負責安排總裁/副總裁的工作日程、計劃及出差,並準備相關事宜;
2、負責上傳各部門(分子公司)提交的文件;簽發公司和副總裁批準、簽發的文件,並跟蹤文件的執行情況;
3.組織安排總裁辦公會議和公司各種例會並做好秘書工作;
4.負責公司印章及印章管理;
5.負責收集整理公司日常經營信息,並向相關領導匯報;
6.負責公司對外接待、公共關系及公司發言人的工作,確保公司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對外形象;
7.負責公司網站的建設、組稿、編輯和維護;
8.負責公司文件的制定、批準和確認,以及除財務部以外的文件的打印和復印管理;
9.負責公司管理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實施、執行和監督;
10,負責辦公用品的計劃、采購、倉儲、配送;
11,負責公司物業及辦公設施設備管理(網絡系統);
12.管理公司檔案(人事檔案除外),並對其安全保密負責;
13,負責行政監督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公司級會議紀要、工作紀律的執行情況;
14,負責公司辦公行為和禮儀的規範管理;
15,負責公司的安保和消防;
16,負責公司各種證照的審核及各種報刊雜誌的訂閱;
5.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5分)
答: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的外在具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七種:
1.警告。
2.好吧。
3.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是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刑:主要形式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
4.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第六,行政程序的作用?(5分)
A: 1)推進行政民主;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為的效率取決於行政方法的恰當選擇、環節的合理安排和流程的科學組合,從而保證行政活動的合理化和科學化。
3)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大多與制度和程序不完善有關;改進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給失職和濫用權力留下空間,從而保證行政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正常運行。
4)監督和控制行政權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答:《行政訴訟法》將行政程序作為壹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b:行政訴訟法是杜絕失職、濫用職權等行政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
5)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七、如果行政管理中出現沖突,作為被管理人,妳會如何處理?(10分)
答:緩解矛盾的方法。
(1)仔細選擇要處理的沖突問題。
(2)評估沖突各方。
(3)分析沖突的原因和根源。
分為三類:
首先是溝通差異。溝通不暢很容易導致雙方產生誤解,進而引發沖突。人們傾向於認為沖突大多是由於缺乏溝通造成的。
不同的角色要求、決策目標、績效標準和資源分配所產生的立場和觀點的差異。
性格差異。導致有的人比較尖銳,孤立,不值得信任,難以合作,從而產生矛盾。
(4)采取有效策略解決沖突:
①忌冷處理。
(2)強制和支配。即犧牲壹方的利益來滿足另壹方的需求。
③遷就和隱忍。
4妥協妥協。
⑤合作與協調。
八、分析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50分)
1)主要區別?
主體差異: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之壹必須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與,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與,但並不意味著所有與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簽訂合同時,如與家具廠簽訂采購辦公設備的合同,該合同為民事合同;只有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簽訂合同,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目的不同?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行政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民事合同是為了實現雙方的經濟利益。
3)主體權利有哪些區別?
行政主體在履行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優勢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不同於為自身利益簽訂行政合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所不享有的行政優位權。體現為對合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民事合同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壹方都不享有這種權利。
4)主體的義務有哪些區別?
行政管理相對人自願與行政主體訂立合同的,意味著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普通民事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壹方不必接受另壹方的管理和監督。
5)適用法律不同?
雙方因履行行政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壹般由行政法調整,但行政合同的內容部分由民商法調整的除外。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可以通過行政救濟來解決。因履行民事合同發生的爭議,按民商事法律法規解決。